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綜合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綜合高中)
有關補助、申請辦理、學程異動、停辦程序、宣導、成效考核及推動
工作等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補助對象:
(一)籌辦學校︰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私立普通高級中學及職
業學校(含完全中學及軍事學校),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
辦理綜合高中課程,或由各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提出申請辦
理綜合高中課程。
(二)辦理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開辦之學校。
三、補助措施:
(一)補助類別及項目:
1.籌辦學校之補助項目如下:
(1)經常門補助款:支用項目包括規劃、宣導及師資研習等。
(2)資本門補助款:支用項目以開設學程所需設備為主。
2.辦理學校之補助項目如下:
(1)經常門補助款:支用項目包括規劃、宣導、師資研習、輔導業
務及超支鐘點費等。
(2)資本門補助款:支用項目包括成效補助、充實新增學程及各學
程所需之教學設備為主。
(二)補助原則:
1.經常門補助款以各校辦理綜合高中規模(班級數及學程數)為依
據,各校編列之補助款,宣導經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師資進修
研習(包括教師進修第二專長)經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超支鐘
點費得以支用於空白課程。
2.資本門補助款以綜合高中諮詢輔導之檢核結果(以下簡稱檢核結
果)為依據。檢核結果之等第及補助原則如下:
(1)未達六十分者為五等,核予經常門補助款。
(2)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四等,核予第四級基本補助。
(3)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三等,核予第三級成效補助。
(4)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二等,核予第二級成效補助。
(5)九十分以上者為一等,核予第一級成效補助。
(6)第一年辦理綜合高中之學校僅核予基本補助款。
3.檢核結果為二等以上,且辦理滿二年者,連續二年免接受實地訪
視,其補助款依當年度同一級基準核予。
4.各校補助金額有特殊需求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審查程序認
定後,得酌予調整補助金額,並報本部備查。
5.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政府不得少於本
部前一年度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不得少於本部
前一年度補助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補助基準:
1.籌辦及第一年辦理學校:
表一:籌辦及第一年辦理學校補助基準
┌───┬───────────────┬───────┐
│項目 │補助基準 │說明 │
├───┼───────────────┼───────┤
│經常門│A 基數+B 基數×(班級數+學程 │班級數與學程數│
│ │數×1.5) │以主管教育行政│
│ │ │機關核定為主 │
├───┼───────────────┼───────┤
│資本門│C 基數+D 基數×(班級數+學程 │ │
│ │數×1.5 │ │
└───┴───────────────┴───────┘
2.辦理學校:
表二:辦理學校補助基準
┌───┬───────────────┬───────┐
│項目 │補助基準 │說明 │
│ │ │ │
│經常門│A 基數+B 基數×(班級數+學程 │1.班級數以該辦│
│ │數×1.5) │ 年度全校實際│
│ │ │ 理班級數為主│
│ │ │ 。 │
│ │ │2.學程數以二、│
│ │ │ 三年級實際辦│
│ │ │ 理為主。 │
├─┬─┼───────────────┼───────┤
│資│新│C 基數×新增學程數 │學程數以主管教│
│本│增│ │育行政機關核定│
│門│學│ │為主 │
│ │程│ │ │
│ │補│ │ │
│ │助│ │ │
│ ├─┼───────────────┼───────┤
│ │基│D 基數×(班級數+學程數×1.5 │檢核結果為四等│
│ │本│) │者 │
│ │補│ │ │
│ │助│ │ │
│ ├─┼───┬───────────┼───────┤
│ │成│第三級│1×E 基數+D 基數×( │檢核結果為三等│
│ │效│ │班級數+學程數×1.5 ) │者 │
│ │補├───┼───────────┼───────┤
│ │助│第二級│3×E 基數+D 基數×( │檢核結果為二等│
│ │ │ │班級數+學程數×1.5 ) │者 │
│ │ ├───┼───────────┼───────┤
│ │ │第一級│5×E 基數+D 基數×( │檢核結果為一等│
│ │ │ │班級數+學程數×1.5) │者 │
└─┴─┴───┴───────────┴───────┘
註:A、B、C、D、E 基數: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年度補助款核
定。
(四)補助款請領與核銷: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三點及補助措施
各項規定核算各辦理學校、籌辦學校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款額度
後撥付。
2.各校依核定補助額度研提經費需求計畫表(如附件 1),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核撥。
3.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四、籌辦學校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籌辦學校之各項申請條件,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課程計畫
及課程手冊,由諮詢輔導小組審查後報本部核定(申請審查表如附
件 2、課程計畫如附件 3、課程手冊如附件 4)。
(二)申請條件:
籌辦學校應符合下列申請條件。但因地區特性,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1.班級數:申請辦理綜合高中班級數應為四班以上。
2.學程數:以不超過申請辦理班級數之一點五倍為原則。
3.最近三年平均新生報到率,應達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人數
之百分之六十以上。
4.經本部相關訪視、評鑑,為校務發展健全、辦學績優,且一年內
未有重大行政疏失者。
5.硬體空間及設備規模應符合綜合高中各學程之所需。
(三)申請程序: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各校申請計畫書。
2.通過審查之學校,應參加本部諮詢輔導專案。
3.學校應完成各項工作,參加各項會議,並通過審查者,方得辦理
綜合高中。
4.工作流程(表三)。
五、辦理學校學程異動及審查作業:
(一)學程異動包括新設學程、新增學程、刪除學程及學程課程調整。
(二)學程異動應考量下列原則:
1.兼顧社區及學生需求,以學校現有科別、師資及設備能適切支應
為優先考慮,資源不足之學程應朝與社區內高中職辦理課程區域
合作規劃,鼓勵資源共享。
2.維護學生不受學程異動影響權益。
(三)各校除下列情形須層報本部核准外,其餘學程之異動情形均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1.核心科目調整。
2.新設學程。
(四)辦理學校新增學程、學程課程調整及刪除學程,應研擬申請增調學
程計畫書(參考格式及相關表格如附件 5),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後,檢附計畫書及相關表件,報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五)辦理學校新設學程者,應研擬申請新設學程計畫書(參考格式及相
關表格如附件 5),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檢附計畫書及相關表
件,於擬實施學程前一學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由主管機關層轉本
部核定。
(六)新設學程應符合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規定,名稱應參考現有專門
學程訂定。
(七)本部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新設學程審查作業。
(八)審查流程如表四及表五。
六、停辦程序:
(一)停辦類別與項目如下: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停辦:為維護學生權益,學校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簽核後,函請學
校停止辦理綜合高中:
(1)學校諮詢輔導專案檢核結果,連續二年為「五等」者。
(2)學校招生未達二班,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專案輔導小組
訪視後,依專案輔導報告之結果決定停辦者。
(3)學校連續二年招生人數未達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五者。
2.學校申請停辦:
(1)各校評估校務發展情形,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於擬停止辦理
之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
通過,並報本部備查後,得予停辦。
(2)各校以增調科班之程序,將綜合高中班級全數調整為其他類科
班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並報本部備查後,視同
停辦。
(二)停辦學校補助款處理原則如下:
1.資本門:停辦年度起,即不予核撥。
2.經常門:核撥至學校所有綜合高中學生畢業之學年度為止,核算
基準仍依本作業規定之辦理學校經常門補助基準。
(三)停辦學校應妥善照顧仍在讀之綜合高中學生至畢業為止。
(四)停辦學校,於停辦學年度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籌辦。
七、宣導措施:
(一)辦理單位: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辦理學校。
(二)辦理重點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校每年應辦理綜合高中宣導活動,宣導
重點包括辦理綜合高中之理念、課程、升學管道及招生等,宣導
對象應包括籌辦及辦理學校全體教師及各單位人員,並擴及大專
院校、國中師生、家長與社區人士。
2.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編列宣導經費,報請本部補助。
3.綜合高中宣導應盡量整合高中職多元入學方案,並配合相關社區
整合及資源共享專案,合併規劃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組成專案小組,至各校檢視補助款支用
情形,如學校執行不實,得依法處理。
(二)本部應於諮詢輔導專案實地訪視,評核各校補助款支用是否符合各
校綜合高中課程計畫、學校中長程規劃及各年度經費需求計畫,並
依訪視意見建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至各校檢視補助款支用情形
。
(三)本部得將諮詢輔導之檢核結果公布於綜合高中資訊網及技職教育傳
播網。檢核結果為「一等」學校之課程手冊、計畫及相關資料,經
學校同意後得公布於綜合高中資訊網及技職教育傳播網,作為各校
辦理綜合高中之參考。
(四)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其校長及相關承辦人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予以獎勵;辦理績效優良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相關承辦
人員,由本部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
九、推動工作:
(一)本部於每年二月召開年度工作協調會,討論年度重點推動工作等相
關事宜,推動工作經費由本部專款補助參與本作業規定之辦理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落實推動本作業規定,應辦理研習會、宣導等
相關措施,並依規定辦理各項審核及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