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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綜合高中學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16385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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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綜合高中學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綜合型高
  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經常門:包括規劃、宣導、職業試探輔導、教師研習、超支鐘點費
   、教學材料費、設備維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資本門:開設或充實學程所需設備。

四、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經常門:
  1、基本補助額度:依本署年度預算經費定之。
  2、加權補助額度:以目前之基本補助額度為基準,另依班級數及學
    程數增加補助額度。
 (二)資本門:
  1、基本補助額度:依班級數及學程數計算。
  2、新增學程補助:以前目之基本補助額度為基準,另依新增學程數
    增加補助額度。
        核准辦理綜合高中學程之學校,得另補助核准辦理至開辦後第一
    年所需之資本門經費。
        前項核准辦理至開辦後第一年之經費核定基準,以學校各該主管
    機關核定之班級數及學程數為準;開辦第一年後各年之經費核定
    基準,以各該學年度全校實際辦理班級數及學程數為準。
        學校有特殊需求者,得經本署認定後,調高其補助金額,不受前
    三項規定之限制。

五、學校申請之經常門補助金額,宣導經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停辦學校
  得免編列),教師研習經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超支鐘點費得支用於
  空白課程;教學材料費,學生每人至多新臺幣二百元。

六、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
  署年度預算經費,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
  八十;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五;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
  ;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相對配
  合款。

七、學校自停止辦理綜合高中學程年度起,不予補助資本門;經常門補助
  ,仍依本要點之經常門補助基準,核撥至所有綜合高中學生畢業之學
  年度為止。

八、本署每年於三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點規定核算學校之經常門及資本
  門補助款額度。
    學校依前項核算之補助款額度,研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表(如附件),
  經學校各該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核撥。

九、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十、學校支用本要點所定補助款,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取
  消其原補助之全部或部分經費;已撥款者,應繳回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