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綜合高中學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綜合型高
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經常門:包括規劃、宣導、職業試探輔導、教師研習、超支鐘點費
、教學材料費、設備維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資本門:開設或充實學程所需設備。
四、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經常門:
1、基本補助額度:依本署年度預算經費定之。
2、加權補助額度:以目前之基本補助額度為基準,另依班級數及學
程數增加補助額度。
(二)資本門:
1、基本補助額度:依班級數及學程數計算。
2、新增學程補助:以前目之基本補助額度為基準,另依新增學程數
增加補助額度。
核准辦理綜合高中學程之學校,得另補助核准辦理至開辦後第一
年所需之資本門經費。
前項核准辦理至開辦後第一年之經費核定基準,以學校各該主管
機關核定之班級數及學程數為準;開辦第一年後各年之經費核定
基準,以各該學年度全校實際辦理班級數及學程數為準。
學校有特殊需求者,得經本署認定後,調高其補助金額,不受前
三項規定之限制。
五、學校申請之經常門補助金額,宣導經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停辦學校
得免編列),教師研習經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超支鐘點費得支用於
空白課程;教學材料費,學生每人至多新臺幣二百元。
六、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
署年度預算經費,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
八十;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五;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
;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相對配
合款。
七、學校自停止辦理綜合高中學程年度起,不予補助資本門;經常門補助
,仍依本要點之經常門補助基準,核撥至所有綜合高中學生畢業之學
年度為止。
八、本署每年於三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點規定核算學校之經常門及資本
門補助款額度。
學校依前項核算之補助款額度,研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表(如附件),
經學校各該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核撥。
九、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十、學校支用本要點所定補助款,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取
消其原補助之全部或部分經費;已撥款者,應繳回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