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適時拔擢合於晉任上階職務資格且表現優
異之軍訓教官,藉以表彰其工作績效,提高其服務意願,進而激勵基
層教官整體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本資格
本要點所稱軍訓教官係指其停年、考績、學歷及經歷,均合於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資格者。
三、推薦之權責
(一) 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大專院校推薦權責為軍訓主
管;無軍訓主管之單位其推薦權責為行政主管。
(二) 本部得依各權責單位、學校之推薦,拔擢合宜人員晉任上階職務。
四、推薦候晉上校階職務
(一) 推薦人數
各單位、學校推薦候晉比例為三分之一 (不得四捨五入) ,比例未
達一人者,可推薦一人。
各大專院校比例未達一人者,所推薦之人數總和,由本部再以前三
分之一比例篩選推薦。
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及甲類縣 (市) 聯絡
處首席助理督導等合於資格之借調人員為當然推薦人選,其員額另
計。
(二) 推薦考量因素:
1.主辦或協助本部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有特殊績效者。
2.擔任現職期間有特殊工作表現,並對學校、單位有具體貢獻者。
3.學、經歷俱全,得依國軍軍官深造教育選訓用實施規定第拾點「
預劃派職」之「向上派職」者。
4.其他足資推薦者。
(三) 候晉名冊建立
除當然推薦人選外,其餘推薦人選均須經該單位、學校之軍訓教官
人事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軍訓人評會) 或室務會議決議通過並排
序推薦;推薦時須附個人特別說明、佐證資料及會議紀錄,本部據
以送國防部審查合格後,建立候晉名冊。
(四) 遴選與調占上階職務
本部適時擇期統一面試,參酌面試成績及下列原則建立調占上階職
務名簿:
1.職務歷練。
2.軍訓工作特殊表現。
3.單位 (區域) 平衡性。
俟有上校階職缺時,按個人意願與年度晉額,調占並晉任上校階職務。
五、推薦晉任中校、少校階職務
(一) 推薦晉任總人數:
依當年度預定晉額百分之二十規劃為原則,其中各單位推薦占百分
之十二、本部推薦占百分之八。
1.各單位推薦人數,依合於候晉資格之人數比例分配。 (計算方式
:單位合格數/總合格數=單位比值。當年度可推薦人數×百分
之十二×單位比值=單位推薦人數)
2.本部推薦人數以大專院校為原則。
(二) 各單位、學校推薦人數:
1.各單位以推薦人數之倍數推薦;已獲單位推薦晉任者,排序在前
;未獲推薦晉任者,排序在後,得再納入本部推薦候選名單中。
2.大專院校每校至多推薦候選一人。
(三) 推薦晉任或候選共同基準:
須合於當年度之各該梯次晉任上階職務總人數資績分總排序前二分
之一者。
(四) 推薦晉任或候選考量因素:
1.主辦或協助本部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有特殊績效者。
2.擔任現職期間有特殊工作表現,並對學校、單位有具體貢獻者。
3.學、經歷俱全,得依國軍軍官深造教育選訓用實施規定第拾點「
預劃派職」之「向上派職」者。
4.即將屆退屬最後一次候晉資格,其工作表現足資推薦者。
5.資績總分較高者。
6.其他足資推薦者。
(五) 推薦人選均須經該單位、學校之軍訓人評會或室務會議決議通過並
排序;推薦時須附個人特別說明、佐證資料及會議紀錄。
六、本部依各單位、學校推薦候選名冊與各項佐證資料,綜合考評後決定
推薦晉任中、少校階職務人選,或自行推薦。但自行推薦人選仍應受
資績分總排序前二分之一之限制。
七、各級主管於向上一級推薦前,應對擬推薦人選之品德操守、工作表現
如實考核;推薦時軍訓主管得視需要出 (列) 席人評會提出說明或報
告;推薦後應負考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