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典藏之教育資源達
最大運用效益,特依圖書館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國家教育
研究院館藏資料借閱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借閱人包含:
(一)
本院人員:包含研究人員、行政人員(含編制內人員、
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勞務委外人員)、工讀生、志
工、替代役男。
(二)
本院退休人員:包含本院退休之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
(三)
本院總院區研習學員。
(四)
教育部編制內人員。
(五)
教育學程學生、教師及其他教育行政機關人員。
三、
借閱人應於下列時間內辦理館藏借還事宜,若遇特殊情況
須異動時間,將另行公告。
(一)
總院區圖書室
1、
週一至週四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九時。
2、
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五時。
3、
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受理。
(二)
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
1、
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
2、
週六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3、
週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受理。
四、
借閱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借閱人應憑職員證、研習證、學生證、教師服務證或其
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辦理借閱手續,未辦妥手續而
將本院各典藏資料攜出,將依法辦理或通知借閱人任職
機關處理。
(二)
教育學程學生、服務機關在臺北市及新北市之教師及其
他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如需申請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
中心典藏之視聽媒體外借,請親赴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
出版中心辦理。
(三)
服務機關在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縣市之教師及其他教育
行政機關人員得以傳真或網路方式提出視聽媒體外借申
請,本院提供郵寄服務(均以服務機關為收件地)。
(四)
借閱人辦理資料借還,應於服務臺當面點清。
(五)
欲借閱之資料如為他人借出者,借閱人可先至本院館藏資
訊系統進行預約登記,於本院通知後再親自至服務臺拿取
資料。
(六)
擬借之資料如已被他人預約,則預約人有優先借閱權。
(七)
借閱人應自行留意到期日,按時歸還;已逾期限而未歸還
資料,不得申請借閱其他資料。
(八)
為應急需或定期整理需要,本院有權在借閱期限前索回借
出之館藏。
(九)
借閱人借閱館藏資料,應遵守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法相關
規定,不得轉借或逕行拷貝影印,如有違反,自負一切法
律責任。
五、借閱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
本院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
1、預約總冊數最高以十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以六單
元為限),保留期七天。
2、借閱總冊數最高以三十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以六
單元為限),借期九十天。
3、借期期滿前可辦理線上續借,惟以無他人預約、一次為
限。
(二)
本院工讀生、志工、替代役男及退休人員:
1、預約總冊數最高以五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以三單
元為限),保留期七天。
2、借閱總冊數最高以十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以六單
元為限),借期三十天。
3、借期期滿前可辦理線上續借,惟以無他人預約、一次為
限。
(三)
本院總院區研習學員:
1、借閱資料以總院區圖書室現場開架資料為原則。
2、借閱總冊數最高以二十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以六
單元為限),借期限研習期間內。
3、不可預約、不可續借。
(四)
教育部編制內人員:
1、預約總冊數最高以六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以六單
元為限),保留期七天。
2、
借閱總冊數最高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三十天(其中視聽
媒體最高以六單元為限,借期十四天)。
3、借期期滿前可辦理線上續借,惟以無他人預約、一次為
限。
(五)
教育學程學生、教師及其他教育行政機關人員:
1、借閱資料以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典藏之視聽媒
體為限。
2、預約總數最高以六單元為限,保留期七天。
3、借閱總數最高以六單元為限,借期十四天。
4、借期期滿前可辦理線上續借,惟以無他人預約、一次為
限。
六、
本院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因辦理專案計畫所需之借閱冊(單
元)數及期限,逾第五點第一款各目之限制者,應專案簽請
首長核定後辦理。
七、下列典藏資料不接受預約:
(一)
借閱人本身正在借閱中之資料。
(二)
因業務需要使用中暫不外借之資料。
八、下列典藏資料僅提供現場閱覽,不提供外借服務:
(一)
參考工具書。
(二)
微縮影片。
(三)
當期期刊。
(四)
展示櫃新書。
(五)
教師升等送審著作。
(六)
特藏。
(七)
地圖。
(八)
報紙。
(九)
其他因公務業務需要使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
九、停權及賠償
(一)
借閱人逾期未歸還所借資料,自到期次日起,按逾期之三
倍天數停止所有借閱權,借閱人不得以公差、事假、病假
等為由,要求核減計算停止借閱日數。
(二)
逾期未歸還所借資料逾十四天以上者,由館員通知借閱人
所服務機關學校代為催還,通知日起七天內未還者以遺失
方式處理,依第四款及第五款各目規定辦理賠償。
(三)
遺失或毀損所借閱之資料,需於借期期限內通報,並依第
四款辦理賠償;如未於借期期限內通報,逾期者除依第四
款規定賠償外,再依第一款規定停止借閱權。
(四)
借閱人應善盡借閱資料之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圈
點、評註或缺頁等情事,應自行購置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
書或視聽媒體,期刊、報紙以相同名稱、刊期及日期者為
限,並向原借閱單位辦理賠償:
1、如為原版書,須賠償原版書。
2、如為視聽媒體,須賠償相同權利版本之原版帶或光碟原件
,不得以拷貝帶賠償。
3、套書若遺失單本,可自購單本賠償。
(五)
如借閱人無法購得相同或較新版本之資料時,依下列標準
計價賠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二倍計價。
2、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九十倍計價。
3、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二倍計價。
4、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之二倍計價。
5、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若
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
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小說
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其他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一
千元計價。
6、
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CD-ROM公播版每件以新臺
幣二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DVD、LD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
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錄音帶、CD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
計價。
7、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之二倍計價。
8、其他者,視實際狀況來估價,以最高金額賠償。
十、各項賠償費用由本院開立繳款通知,請借閱人持通知單向本院出
納單位繳款。
十一、違反本規定而不服糾正者,停止其借閱權至改善為止。
十二、志工如連續超過三週未到院服務且未請假者,將停止借閱期限
三十天並索回借閱資料,權限停止起算日由本院決定;如志工
因特殊狀況而未能到院服務,並經本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本規定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