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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館藏資料借閱規定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典藏之教育資源達
   最大運用效益,特依圖書館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國家教育
   研究院館藏資料借閱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借閱人包含:

() 本院人員:包含研究人員、行政人員(含編制內人員、
    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勞務委外人員)、工讀生、志
    工、替代役男。

() 本院退休人員:包含本院退休之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

() 本院總院區研習學員。

() 教育部編制內人員。

() 教育學程學生、教師及其他教育行政機關人員。

三、 借閱人應於下列時間內辦理館藏借還事宜,若遇特殊情況
   須異動時間,將另行公告。

() 總院區圖書室

1、 週一至週四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九時。

2、 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五時。

3、 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受理。

() 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

1、 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

2、 週六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3、 週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受理。

四、 借閱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 借閱人應憑職員證、研習證、學生證、教師服務證或其
    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辦理借閱手續,未辦妥手續而
    將本院各典藏資料攜出,將依法辦理或通知借閱人任職
    機關處理。

() 教育學程學生、服務機關在臺北市及新北市之教師及其
    他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如需申請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
    中心典藏之視聽媒體外借,請親赴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
    出版中心辦理。

() 服務機關在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縣市之教師及其他教育
    行政機關人員得以傳真或網路方式提出視聽媒體外借申
    請,本院提供郵寄服務(均以服務機關為收件地)。

() 借閱人辦理資料借還,應於服務臺當面點清。

() 欲借閱之資料如為他人借出者,借閱人可先至本院館藏資
 訊系統進行預約登記,於本院通知後再親自至服務臺拿取
 資料。

() 擬借之資料如已被他人預約,則預約人有優先借閱權。

() 借閱人應自行留意到期日,按時歸還;已逾期限而未歸還
  資料,不得申請借閱其他資料。

() 為應急需或定期整理需要,本院有權在借閱期限前索回借
  出之館藏。

() 借閱人借閱館藏資料,應遵守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法相關
  規定,不得轉借或逕行拷貝影印,如有違反,自負一切法
  律責任。

五、借閱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 本院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

1、預約總冊數最高以十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以六單
 元為限),保留期七天。

2、借閱總冊數最高以三十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以六
 單元為限),借期九十天。

3、借期期滿前可辦理線上續借,惟以無他人預約、一次為
  限。

() 本院工讀生、志工、替代役男及退休人員:

1、預約總冊數最高以五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以三單
  元為限),保留期七天。

2、借閱總冊數最高以十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以六單
  元為限),借期三十天。

3、借期期滿前可辦理線上續借,惟以無他人預約、一次為
  限。

() 本院總院區研習學員:

1、借閱資料以總院區圖書室現場開架資料為原則。

2、借閱總冊數最高以二十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以六
  單元為限),借期限研習期間內。

3、不可預約、不可續借。

() 教育部編制內人員:

1、預約總冊數最高以六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以六單
  元為限),保留期七天。

2、 借閱總冊數最高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三十天(其中視聽
  媒體最高以六單元為限,借期十四天)。

3、借期期滿前可辦理線上續借,惟以無他人預約、一次為
  限。

() 教育學程學生、教師及其他教育行政機關人員:

1、借閱資料以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典藏之視聽媒
  體為限。

2、預約總數最高以六單元為限,保留期七天。

3、借閱總數最高以六單元為限,借期十四天。

4、借期期滿前可辦理線上續借,惟以無他人預約、一次為
  限。

六、 本院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因辦理專案計畫所需之借閱冊(單
   元)數及期限,逾第五點第一款各目之限制者,應專案簽請
   首長核定後辦理。

七、下列典藏資料不接受預約:

() 借閱人本身正在借閱中之資料。

() 因業務需要使用中暫不外借之資料。

八、下列典藏資料僅提供現場閱覽,不提供外借服務:

() 參考工具書。

() 微縮影片。

() 當期期刊。

() 展示櫃新書。

() 教師升等送審著作。

() 特藏。

() 地圖。

() 報紙。

() 其他因公務業務需要使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

九、停權及賠償

() 借閱人逾期未歸還所借資料,自到期次日起,按逾期之三
    倍天數停止所有借閱權,借閱人不得以公差、事假、病假
    等為由,要求核減計算停止借閱日數。

() 逾期未歸還所借資料逾十四天以上者,由館員通知借閱人
    所服務機關學校代為催還,通知日起七天內未還者以遺失
    方式處理,依第四款及第五款各目規定辦理賠償。

() 遺失或毀損所借閱之資料,需於借期期限內通報,並依第
    四款辦理賠償;如未於借期期限內通報,逾期者除依第四
    款規定賠償外,再依第一款規定停止借閱權。

() 借閱人應善盡借閱資料之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圈
    點、評註或缺頁等情事,應自行購置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
    書或視聽媒體,期刊、報紙以相同名稱、刊期及日期者為
    限,並向原借閱單位辦理賠償:

1、如為原版書,須賠償原版書。

2、如為視聽媒體,須賠償相同權利版本之原版帶或光碟原件
 ,不得以拷貝帶賠償。

3、套書若遺失單本,可自購單本賠償。

() 如借閱人無法購得相同或較新版本之資料時,依下列標準
    計價賠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二倍計價。

2、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九十倍計價。

3、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二倍計價。

4、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之二倍計價。

5、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若
 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
 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小說
 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其他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一
 千元計價。

6、 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CD-ROM公播版每件以新臺
   幣二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DVDLD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
   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錄音帶、
CD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
   計價。

7、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之二倍計價。

8、其他者,視實際狀況來估價,以最高金額賠償。

十、各項賠償費用由本院開立繳款通知,請借閱人持通知單向本院出
 納單位繳款。

十一、違反本規定而不服糾正者,停止其借閱權至改善為止。

十二、志工如連續超過三週未到院服務且未請假者,將停止借閱期限
  三十天並索回借閱資料,權限停止起算日由本院決定;如志工
  因特殊狀況而未能到院服務,並經本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本規定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