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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借調軍訓教官任期規定
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律定借調軍訓教官之任期,使人事管理有
    效運作,發揮應有功能,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一) 本部、本部中部辦公室借調之軍訓教官。
 (二)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借調之軍訓教官。
 (三) 兼任各縣 (市) 聯絡處職務之軍訓教官。


三、借調人員任期:
    借調期限以二年為原則,期滿經檢討得續借調二年。但為執行特殊或
    重大工作,經商借單位專案檢討,報本部重要軍職遴選小組會議審議
    通過,並陳權責長官核准後,得再延長借調期限,借調期限合計不得
    逾六年。


四、作業程序:
(一)任期檢討:
      本部、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借調之軍訓教官及兼任
      各縣(市)聯絡處職務之軍訓教官,應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檢討
      是否續任,並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報本部核定。
(二)任期核算方式:
      1.借調本部各單位、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
        兼任各縣(市)聯絡處職務之軍訓教官,為連續借調者,採併計
        方式核算。
      2.經遴選程序重新借調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督導、督學、各縣(市)
        聯絡處軍訓督導及本部中部辦公室核稿督學、督學職務者,任期
        自新任職務起核算。
(三)作業方式:
      1.本部、本部中部辦公室借調之軍訓教官,由本部於任期屆滿三個
        月前,檢討其工作績效實況是否得以續任,並於任期屆滿二個月
        前陳報部、次長核定。
      2.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借調之軍訓教官,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於任期
        屆滿三個月前,檢討其工作績效實況是否得以續任,並於任期屆
        滿二個月前陳報本部核定。
      3.兼任各縣(市)聯絡處職務之軍訓教官,由本部中部辦公室於任
        期屆滿三個月前,檢討其工作績效實況是否得以續任,並於任期
        屆滿二個月前陳報部、次長核定。


五、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