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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立資電重點領域跨校聯盟中心要點
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大學校院設立全國性資電領域跨校聯
    盟中心(以下簡稱聯盟中心),整合並開發國內大學校院教學資源,
    提供全國大學校院師生共享之資電重點領域科技及應用教學資源、平
    台及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聯盟中心之組成:
    前點所定聯盟中心,應由一所中心學校主辦,針對一特定重點領域邀
    集跨校師資合作規劃辦理。聯盟中心計畫主持人應由中心學校教師擔
    任,其組織如下:
(一)聯盟中心辦公室:掌管聯盟中心計畫行政事務,由聯盟中心計畫主
      持人及專、兼任行政助理共同組成,負責聯盟中心網路交流平台的
      建置維護與推廣、聯盟中心計畫各分項工作之協調及計畫執行進度
      與經費之管控及核銷。
(二)指導委員會:由計畫主持人召集,邀請產業界、政府部門、學術界
      、及研究界專家組成,負責指導聯盟中心計畫推動方向,督導聯盟
      中心業務推動事宜及評估計畫執行成效。指導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
      ,由聯盟中心辦公室負責辦理。
(三)教材發展小組:由聯盟中心計畫主持人召集,各教材發展教師及其
      教學助理組成,負責重點領域課程教材發展與推廣相關事務。
(四)推廣小組:由聯盟中心計畫主持人召集,各相關領域教師組成,推
      動各類推廣交流、師資培育等相關配套活動或計畫。


三、聯盟中心之任務及主要工作項目:
(一)規劃重點領域學程。
(二)編撰發展重點領域課程教材。
(三)建立並維護網路交流平台及教材資料庫,提供國內教師相關諮詢服
      務。
(四)推廣重點領域學程及課程,評估分析學程及課程在各校推動情形。
(五)辦理各項推廣交流活動,促進國際交流及產學合作交流。
(六)辦理各類宣導推廣活動,積極推廣聯盟中心所發展之教學資源。
(七)推動各類教師進修研習之活動或計畫。
(八)其他促進國內資電重點領域科技及應用教學相關之活動或計畫。


四、聯盟中心推動基本原則:
(一)聯盟中心應擇一重點領域規劃推動,規劃推動之重點領域由本部於
      徵求計畫之同時公告之。一重點領域以補助成立一個聯盟中心為原
      則,其服務推廣對象以全國大學校院相關師生為主。
(二)課程教材發展規劃推動原則如下:
      1.每一課程教材發展分項計畫工作團隊應由跨校教師及產業界人士
        至少三人組成,共同發展課程教材,每位參與教師並應於其服務
        之學校開授所發展之課程,辦理試教。
      2.接受補助之課程應於本部核定補助後十八個月內完成所有教材之
        發展、上課試教及教材修訂等工作事項。完成之教材並應上載至
        本部指定之教材資料庫,供全國相關教師教學參考使用,並作後
        續推廣之用。
(三)各類活動規劃推動原則如下:
      1.應以促進或提昇國內相關重點領域之整體教學研究環境為目的。
      2.應採取公開之報名及審核機制。
      3.應對參與人員進行問卷調查並辦理成果效益之分析檢討。


五、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


六、計畫補助期間:
(一)配合相關中程綱要計畫之規劃,全程計畫以五年為限,細部執行計
      畫期程以十二個月為原則,由本部逐年審核補助。當年度計畫執行
      成果經審核確達要求,得繼續補助下一年度辦理經費。
(二)實際計畫期程由本部於徵求計畫之同時公告之。


七、計畫申請方式:
(一)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送交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式六份。以
      郵寄方式為之者,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一校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三)計畫審核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八、計畫經費編列、撥付及支用原則:
(一)每案每年最高補助額度,由本部於徵求計畫之同時公告之。經常費
      由本部全額補助,撥付中心學校統籌支用;設備費由本部部分補助
      ,每案自籌經費比例不得少於設備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並依各分
      項計畫之需求,直接撥付相關學校。
(二)本部補助相關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如下:
      1.聯盟中心辦公室得編列以下經費:
     (1)人事費,包括計畫主持人費、協同主持人費及專、兼任助理費
          。
     (2)相關推動所需之業務費及雜費。
     (3)為推動聯盟中心相關行政事務及建置聯盟中心網路交流平台所
          需相關設備經費。
      2.每一課程教材發展分項計畫得編列下列經費:
     (1)人事費,包括主持人費及兼任助理費,兼任助理每一課程以三
          人為限。
     (2)相關推動所需之業務費及雜費。
     (3)為開授課程試教所需相關設備經費。
      3.各類活動及配套計畫得編列以下經費:
     (1)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
     (2)相關推動所需之業務費及雜費。
      4.各項經費項目,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
        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
        規定辦理。


九、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及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召開會
      議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簡報。
(二)審查內容:
      1.各項工作規劃及內容是否妥適。
      2.各分項工作參與人員是否妥適。
      3.學校配合情形。
      4.經費需求是否合理。
      5.預期績效是否適切。


十、計畫經費補助額度核定:
    每案每年補助額度,由本部審查核定。第一年補助額度,由本部審核
    整體計畫後核定之;其後各年度補助額度,由本部審核計畫前一年度
    執行成果報告及當年度修正計畫書後核定之。


十一、經費核撥及核結: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十二、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聯盟中心運作狀況。
  (二)聯盟中心應於年度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由本部考評,考評結
        果作為以後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補助額度之參考,必要時得要求
        更換中心學校。


十三、其他:
  (一)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
  (二)除由學校考量自身資源條件提報計畫至本部審議外,本部得主動
        規劃成立聯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