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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申辦及籌辦作業原則
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
    政府)申請辦理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以下簡稱賽會)及給予經費補助
    ,增進舉辦賽會整體效益,並合理分配中央財政資源,特訂定本原則。

  地方政府未依本原則規定申辦及籌辦之賽會,不予補助經費或提供任何
保證文件。

二、地方政府得依本原則申請補助之賽會,其範圍如下:

  (一) 第一類賽會:

       1、第一級賽會: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2、第二級賽會:亞洲運動會及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3、第三級賽會:世界大學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
           動會及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 第二類賽會:亞洲青年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室內暨武藝
       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 第三類賽會:經本部公告之綜合性並為首屆辦理之賽會。

三、第一類賽會,由本部召開跨部會會議,作成申辦效益及可行性評估後公
    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前項公告內容,包括國際運動組織公告申辦期限、賽會名稱、申辦資格
、條件、本部公告申請期限、程序及遴選作業等事項。

四、第二類賽會,由地方政府於舉辦賽會所屬之國際運動組織公告申辦截止
    日六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五、第三類賽會,由本部依競技等級、規模評估準用第三點第一類賽會或前
    點第二類賽會申請程序。

六、前三點申請,應檢具賽會申辦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 賽會之運動種類及賽程規劃。

  (二) 申辦賽會之目的及效益。

  (三) 結合鄰近政府機關(構)及學校現有場館資源之場館總體檢報告。

  (四) 財務規劃,包括自償性財源。

  (五) 經費預算表。

  (六) 協力團體。

  (七) 執行期間。

  (八) 工作內容。

  (九) 預定進度。

  (十) 配合本部體育運動推廣之成效。

  (十一) 結合鄰近地方政府資源申辦者,應載明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之資源
         及分工事項。

七、賽會舉辦之場館應依下列順序擇定:

  (一) 符合賽會規範之最適宜場館辦理。

  (二) 無既有適宜場館而需新建者,應優先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
       興建。

  (三) 經評估未能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興建,或其他經政策評估
       有新建場館之必要者,應提報個案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及營
       運計畫等,報本部審核通過後辦理。

八、本部為遴選依本原則申請申辦賽會之地方政府(以下簡稱申辦城市),
    得委由國內運動組織成立遴選小組,辦理申請及評分作業;其遴選作業
    原則及小組成員名單,由國內運動組織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前項遴選小組應將評分結果,報本部召開跨部會審查會擇定,並報行政
院核定。

  第一項遴選之評分,其評分項目及配分基準,規定如附表。

九、經行政院核定之申辦城市,應續就第六點申辦計畫應調整事項及第七點
  所定賽會舉辦場館之擇定結果等,修正明定於申辦計畫,並經議會同意
    後送本部;本部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交由申辦城市參加國
    際運動組織遴選作業。

十、地方政府取得賽會承辦權者(以下簡稱承辦城市),應於六個月內擬訂
    賽會籌辦計畫送本部,由本部邀集機關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審查後
    ,層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籌備計畫應包括總計畫、分年計畫、各部會分工及權責。

十一、賽會籌辦計畫經前點核定後,承辦城市應依下列時程檢附相關資料向
   本部申請補助:

  (一) 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次年細部工作計畫(包括預算金額)。

  (二) 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後年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

  本部得邀集有關機關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細部
工作計畫(包括預算金額),提供計畫執行之相關建議,並得附加經費支用
之條件或限制。

十二、賽會經費補助,分資本門及經常門;其補助基準、支用項目、請撥及
   核結程序,由本部定之。

十三、第一類賽會補助比率,依其等級區分如下:

  (一) 第一級賽會:補助比率不超過核定總經費百分之六十。

  (二) 第二級賽會:補助比率不超過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三) 第三級賽會:補助比率不超過核定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

  第二類賽會補助比率,不超過核定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第三類賽會補助比率,依第五點本部評估準用之類別,準用第一項或前
項規定。

   前三項補助比率,得依主辦賽會之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調降。

十四、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參與賽會籌備相關會議或進行訪視;必要時,
   得邀請承辦城市至本部進行籌辦情形報告。

十五、承辦城市計畫執行情形,得作為本部審查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

  本原則所定補助經費之申請、請撥及核銷,如有虛偽不實或未依第十一
點所定工作計畫執行者,應停止補助並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十六、承辦城市於賽會結束後,應於本部所定期限內檢具結案報告及本部指
   定之相關工作報告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