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劃及推動戶外教育政策,特
設教育部戶外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戶外教育政策及發展方向 。
(二)促進戶外教育之執行及落實。
(三)達成公私部門戶外教育資源之整合及聯繫。
(四)進行戶外教育之相關議題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戶外教育之重要議題。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
長兼任,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資訊與科技教育司司長
、終身教育司司長、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體育署署
長、青年發展署署長、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地方教育行政代表。
(二)學者專家代表。
(三)中小學行政與教師代表。
(四)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
分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
解聘者;其缺額,由本部部長依前點規定,遴聘委員補
足其原任期。
五、 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
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