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四條
所定優質學校之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
本要點適用於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認證基準
學校符合下列認證基準者,得向各該學校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
關)申請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以下簡稱認證):
(一)學校評鑑成績:最近一次校務評鑑各評鑑項目成績與總成績及專業群科
評鑑總成績,均各達八十分以上。但新設或改制學校未有學校評鑑成績
者,不在此限。
(二)專任教師比率(專任教師總人數×百分之百/核定教師員額編制總數):
1. 公立學校:達百分之八十。
2. 私立學校:初次申請者,達百分之七十,並於認證期限內達百分之七
十五;第二次以後申請者,達百分之七十五。
(三)符合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條
第一項所定合格教師(以下簡稱合格教師)之比率 (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
×百分之百/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理教師總人數):
1. 公立學校:符合本標準第十條第三項所定偏鄉學校(以下簡稱偏鄉學
校),達百分之八十;其餘學校,達百分之八十五。
2. 私立學校:
(1) 一般科目:偏鄉學校,達百分之七十;其餘學校,達百分之八十。
(2) 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專業群科(家政、餐旅及藝術群科):達百分
之七十,並於認證期限屆滿前達百分之八十;第二次以後申請者,
達百分之八十。
(3) 前目以外專業群科:偏鄉學校,達百分之七十;其餘學校,達百分
之八十。
(四)自申請認證日起算前三年,至認證核定前,未發生下列重大違反教育法
令或缺失情事:
1. 違反教育法令情節重大,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2. 教職員工生嚴重影響學校名譽或影響社會大眾觀感事件,且可歸責於
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3.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所定緊急事件或法定通報事件之甲
級事件,且可歸責於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或非可歸責於
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4. 前三目以外其他重大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
四、實施期程
學校得於每學期,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優質學
校認證;其時程如下(如附圖):
(一)受理申請:各該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受理學
校認證申請。
(二)審查:各該主管機關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審查完竣,
並將通過之學校報本部審議核定。
(三)審議:本部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議核定,再由
各該主管機關將認證結果送達學校。
(四)申訴: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或本部審議結果為不通過,或認證之有限期間
為二年以下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學校;學校不服者,應自收受通
知之日起十四日內,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訴,並以一次為限。
(五)公告:本部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優質學校名單
。
各該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二款審查通過時,得建議增列限期改善之條件,並
經本部於依前項第三款審議核定時,為限期改善之附款。
五、組織
學校、各該主管機關及本部為辦理前點第一項各款事項,應成立下列組織
:
(一)學校:組成優質學校申請認證工作小組,置委員若干人,除校長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家長、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各二人以上聘
(派)兼之;其設置要點,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二)各該主管機關:
1. 組成「OOO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審查會」,置委員六人至二十三
人,除各該主管機關首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首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1) 專家學者。
(2) 各該主管機關代表。
(3) 學校代表。
(4) 與各該主管機關同級之教師、家長及校長團體代表。
2. 組成「OOO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申訴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
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就專家學者及學校代表聘(派)兼之。但前目審
查會之委員,不得擔任申訴會之委員。
(三)本部:組成「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三十
七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 專家學者。
2. 本部及各該主管機關代表。
3. 學校代表。
4. 同級教師、家長及校長團體代表。
六、任務
前點各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學校之優質學校申請認證工作小組:綜理學校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優質
學校認證事宜。
(二)各該主管機關之下列組織:
1.「OOO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審查會」:
(1) 依本要點辦理所主管學校優質認證之審查,並依第三點規定報本部
審議核定。
(2)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其需求,於「OOO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審查
會」審查前進行初審。
2. 「OOO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申訴會」:評議申訴案;申訴有理由
者,送前目審查會審查,審查通過者,將結果報本部審議核定。
(三)本部之「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會」:審議各該主管機關所送優
質學校名單。
七、認證有效期間
認證有效期間,以自認證核定日起至下列日期之一止。但有第二項規定情
形者,得縮減認證
有效期間:
(一)學校下次評鑑成績經公告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
1. 於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期限前重新申請認證:各該主管機關通知認
證審查或審議核定日之前一日。
2. 未於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期限前重新申請認證:申請截止日。
(二)學校下次評鑑成績經公告不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評鑑成績公告日前
一日。
學校自申請認證日起算前三年,至認證核定前,有違反教育法令或缺失,
而未達第三點第四款重大之情事者,各該主管機關得縮減認證之有效期間
為二年以下。
八、認證之撤銷或廢止
學校申請認證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報本部撤銷其
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準用優質認證審查、審議之程序,廢止其認證
:
(一)取得認證後有不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情事。
(二)未依第四點第二項所定附款改善。
認證經撤銷或廢止者,應自撤銷之日起滿二年或廢止之日起滿一年,始得
再申請認證。
九、審查委員應遵循事項
為維護審查作業之公信力與專業形象,同時掌握審查作業效率,各該主管
機關之審查委員應
遵循下列事項:
(一)遵守並履行保密規定;審查過程中,嚴禁攜帶相關審查資料出場。
(二)審查委員為申請認證學校之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前任校長或有二親等
姻親於機關內者,應即迴避。
(三)審查委員不克出席者,不得委請代理人出席審查。
(四)克盡職責,並秉持中立及公正之原則辦理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