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順利宣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增進社會大眾了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內涵,進而支持推動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二)公立及私立學校。
(三)經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及團體,並具辦理文教活動相關經驗者。
四、補助項目:增進社會大眾了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之相關活動或計畫
。
五、辦理方式:
(一)補助以區域性及全國性活動或計畫為原則;內容以宣導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政策為主,但不包括以招生為目的者,其形式如下:
1、座談會或說明會。
2、研討會或講習。
3、競賽活動。
4、展示。
5、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或計畫。
(二)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六、補助原則:
(一)同一活動分散於各機關、學校、非營利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
位)辦理者,仍應擇由一申請單位統一提出補助申請,分別提出申請
者,不予補助。
(二)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補助案經審查計畫之內容或評定等第後,應參酌下列事項核定補
助額度: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署補助之情形。
2、活動為收費之情形。
3、以往辦理成果及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之情形。
4、常態性辦理之活動,應以由申請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為原則。
(四)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署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署審
酌實際需求核定,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五)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申請表(如附件一)及本署補助項
目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連同計畫案一式三份,於下列期限內函
報本署申請補助: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二)審查作業:
1、審查程序:本署於收件後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額度
。申請補助經費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由本署有關單位審查;
申請補助經費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本署送請相關學者專
家二人審查,審查結果以二位學者專家評分之平均分數為準。
2、審查期限:
(1)需送外審之案件:以收件後六十個工作日函復為原則。
(2)不需送外審之案件:以收件後三十個工作日函復為原則。
3、審查重點:
(1)活動或計畫之主要參與或受宣導對象。
(2)活動或計畫之主要目的及訴求。
(3)座談會、說明會、研討會或講習活動聘請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
(4)預期宣傳效益。
4、審查結果:經評定為優等(九十分以上)者,補助申請額度全數
;評定為一等(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補助申請額度之
百分之八十;評定為二等(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補
助申請額度百分之六十;評定為三等者(七十五分以下),不予
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動支程序:
1、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文到一週內,檢附領據函報
本署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案執行。
2、核定後之計畫案如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署備查;因可
歸責於申請單位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繳回本署。
(二)核銷作業:受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活動經費收支
結算表一份報本署備查。
(三)成果報告:受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
報本署備查。
(四)其他: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受補助者應檢送成果報告,作為本署以後年度補助相關計
畫經費之參據。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受補助者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署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