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本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
防救管理要點第三點之任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值勤職責:
(一)本部:依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督導。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督導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及高級中等學校
軍訓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緊急處理。
2.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
通報作業。
3.每日對五所以上轄屬學校軍訓人員,實施電話通聯測試,以
確保通報系統通暢,維護值勤紀律。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
1.督導轄屬學校軍訓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緊急處理。
2.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
通報作業。
3.每日對五所以上轄屬學校軍訓人員,實施電話通聯測試,以
確保通報系統通暢,維護值勤紀律。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1.維護校園安全。
2.處理緊急突發事件。
3.協助學生生活照顧。
4.確保軍訓教學用槍安全。
5.校安事件通報與連繫。
6.其他上級交付之相關工作事項。
三、值勤分類:
(一)甲類(在校值勤):於校內實施二十四小時值勤。
(二)乙類【下班(課)後待命值勤】:配合學校作息,上班時間在
校內值勤,下班(課)後得返回居住處所,遂行待命值勤;應
將值勤室專線電話轉接至個人連絡電話,並與學校警衛或值班
人員取得密切連繫,遇重大事件應於一小時內返校處理。
四、值勤方式:
(一)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實施甲類值勤。
(二)各縣(市)聯絡處,實施乙類值勤。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值勤原則:
1.甲類值勤:學校值勤人員六人以上,以實施甲類值勤為原則。
2.乙類值勤:學校值勤人員五人以下,以實施乙類值勤為原則。
3.學校因特殊環境需求,及兼顧安全前提下,得自行訂定值勤
方式,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專校院為本部;直轄市政府
所屬學校為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其餘高級中等學校為本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亦同)核准後實施。
五、值勤設施(備):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機關)應設置校安中心值勤室及專線電話
與傳真機,並保持全日暢通,故障或號碼變更時,應即通報主
管機關。
(二)校安中心值勤室設施(備)及應有之資料如下:
1.值勤室外需懸掛「校安中心值勤室」標示牌。
2.具網際網路連線之電腦設備、專線電話、傳真機、手電筒、
哨子、警棍(電擊棒)及消防器材等。
3.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圖(含地區醫院、警察、消防等單位連絡
電話)。
4.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表及直轄市、縣(市)聯絡網。
5.全校學生、家長(監護人)地址、連絡電話等資料(含住校
、賃居生)。
6.當月值勤輪值表。
7.緊急召回名冊。
8.校區平面圖及鄰近地區地圖等。
9.其他與維護校安事件相關之設施(備)。
六、發生校安事件時,值勤人員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
要點」規定,即時通報、處理,並適時更新通報內容。
七、一般規定: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機關)對於非上班時間值勤人員,應予補
休、發加班費、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二)女性於妊娠期間免予值勤。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本公平
、合理原則安排輪值,並於每月月底前至本部校安中心網頁之
值勤管理系統登錄次月值勤人員輪值表,以利督考。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應著軍服(甲類值勤於下午十
時至次日七時前、乙類值勤於下班後,得換穿便服,此期間內
需處理公務時,應著軍服前往)。
(五)值勤人員應每日填寫工作日誌,參考格式如附件。
(六)各校應建立值勤代理編組,於值勤人員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時,
代行相關勤務。
(七)各校每日除輪派值勤人員一人外,並得視學校特性需求,安排
其他值勤人員,處理相關事務。
(八)有二個校區以上之學校,得依學校校區值勤人員人數,律定值
勤方式。
(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屬實施電話通聯測試時,對未完成通聯
之學校(機關),應於二十分鐘後再通聯一次,連續三次如仍
無法通聯,通知該校(機關)軍訓主管協處。
(十)大專校院軍訓主管以採在校督導值勤方式參與值勤工作,每週
至少一次。
(十一)軍訓護理教師得視學校需求參與協助住校生生活輔導。
(十二)本部教育服務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時,依本部教
育服務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須知
辦理。
八、獎懲:
(一)軍訓人員對校安事件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學校、學生安全與權
益者,得由權責單位予以獎勵。
(二)軍訓人員違反本規定或執行不力者,依軍訓人員獎懲相關規定
議處,單位軍訓主管視情節連帶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