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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1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
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每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
方式進行者。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
學習活動之時數。

3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
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4

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於具備教學實施、記錄學生學習情形及其他支援學
習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為之。

5

學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依學校規定由開課單位擬具教學計畫,依大學
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規定之課程規劃及研議程序辦理,經教務相關之
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公告於網路。
前項教學計畫,應載明教學目標、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
互動討論、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

6

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施
行細則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前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
之二分之一。

7

大學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應依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
認證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審查核定後,始得
為之;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每班招生名額以三十名為限,本部並得規定
開班及招生有效期限;其招生名額,應納入本部核定之該校招生名額總量
計算,但經本部核准者,得採外加方式辦理。
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之畢業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8

學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本部公告之外國大學參考名
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
體認可者為限。

9

學校應定期自行評鑑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其評鑑規定,由各
校定之。
依前項規定製作之評鑑報告,至少保存五年。

10

本部得就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至學校進行訪視;訪視結果有缺失者,應通
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其情節,依相關法規之規定減少其
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或限制、禁止其開設遠距教學課程。

11

空中大學開設遠距課程,應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
法。

12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