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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
第 1 條
為促進國立社會教育機構財務有效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社會教
育推廣,特設置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作業基金、國
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
物館作業基金及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作業基金等六個基金,編製附屬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
下:
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作業基金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二、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作業基金為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三、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作業基金為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四、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作業基金為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五、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為國立歷史博物館。
六、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作業基金為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二、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三、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四、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五、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六、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銷售收入及資料使用費。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作業基金:
(一)展示策劃、蒐藏及研究支出。
(二)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銷售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二、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作業基金:
(一)展示策劃、蒐藏及研究支出。
(二)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銷售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三、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作業基金:
(一)展示策劃、蒐藏及研究支出。
(二)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銷售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四、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作業基金:
(一)展示策劃、蒐藏及研究支出。
(二)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銷售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五、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
(一)展示策劃、蒐藏及研究支出。
(二)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銷售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六、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作業基金:
(一)書刊採編、閱覽及研究支出。
(二)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銷售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