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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落實我國藝術與設計領域人才培育之目標,加強藝術與設計領域人才培育國際化,規劃國內教育與國際比賽接軌,促使全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踴躍參加國際比賽,藉由參與競賽作品之準備,提升學生創作國際水準,並透過參賽作品之觀摩學習,擴展學生視野及提昇相關人力素質。

三、申請條件:

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獎勵基準:

 (一)競賽獎金: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比賽且成績優異者,依下列規定核發獎金:

 

  項 目

 

 

等 級

全場大獎

金獎

(第一名)

銀 獎

(第二名)

銅 獎

(第三名)

優 選

入 選

第一等

新臺幣

(以下同)

四十萬元

二十五萬元

十五萬元

十萬元

五萬元

二萬五千元

第二等

 二十五萬元

十五萬元

十萬元

五萬元

二萬五千元

一萬五千元

第三等

十萬元

六萬元

四萬元

三萬元

一萬五千元

一萬元

 

該項比賽如無全場大獎、金獎、銀獎、銅獎之區分,則以當年度審查委員

會決議額度頒發獎金。

 

 




















 

(二)差旅費補助:  參加第一等至第三等藝術與設計類國際比賽,獲銅獎以上之獎項者,依下列規定核發補助參加頒獎典禮國外差旅費:
 

 

      項 目

等 級

補 助 金 額

第一等

艙等:經濟艙

補助往返機票費上限(檢據核實報銷):

歐洲地區每名四萬元

美洲地區每名三萬元

亞洲地區每名一萬五千元

第二等

第三等

 

參加第一等至第三等藝術與設計類國際比賽獲得全場大獎、金獎、銀獎及銅獎,出國領獎須由指導老師(以一位為限)陪同參加者,指導老師並核發等額之差旅費補助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於本部規定期程內,有學生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比賽且成績優異者,得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附執行成果向本部提出申請,除一百年六月三十日前,受理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參加本要點附表所列之國際設計競賽獲獎者之申請案外,當年度受理前一年度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期間,參加本要點附表所列之國際設計競賽獲獎者之申請。

  (二)申請者如同一作品獲得多項競賽之獎勵,僅擇最優之成績獎項,核予獎金。

(三)為多人共同參賽且老師具名為共同創作者之申請案,一律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須備妥二種以上兼具得獎者姓名及作品名稱之得獎相關證明文件。

(五)本部原則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召開評選會議,核定獲獎勵學生名單及獎勵額度,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作業時程。

六、經費執行期程:

獎勵經費執行期限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履行義務:獲獎金獎勵之學生,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至少履行下列義務之一;經查未履行義務者,本部得不核給獎金:

(一)配合本部或本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藝術與設計人才培育年度計畫及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二)配合就讀學校舉辦之藝術與設計相關座談、活動。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核定獲獎勵之學生,應依第四點所定獎勵基準,由其就讀學校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備文檢具履行義務證明、印領清冊及收據,報本部請撥經費。

(二)  獲獎勵學生之獎勵經費,應由其就讀學校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

九、成效考核:

本部得評估計畫成效,決定是否繼續計畫或修正計畫內容。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委員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