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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借印出版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揚中華文化,擴大館藏
        古籍文獻之流傳,特訂定本要點。

第 二 條   本要點所稱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係指保存於本館特藏組
        善本書庫內之善本古書、普通本線裝舊籍,以及簡牘、拓
        片等相關文獻之複製品。

        借印出版特藏古籍文獻,應就複製品為之。

        前項複製品所需工本費由申請借印出版者負擔。

第 三 條   借印本館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之出版品應註明原件係「國
        家圖書館」所藏。

        出版品應維持原件版式,不得塗抹增刪。

第 四 條   借印本館特藏古籍文獻複印品者,宋元版一次以五部為原
        則,明清版、稿本、鈔本一次以二十部為原則。須俟每次
        履行契約後,始得再行申請借印。

第 五 條   凡向本館申請借印出版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均應備函,
        提具詳細借印出版計劃,載明申請者基本資料、出版品名
        、出版宗旨、借印內容、出版方式等事項。

        本館得要求申請者就其申請提出補充資料或說明。申請者
        未依本館要求者,視為放棄申請。本館得邀請學者專家就
        申請借印之出版或再版計畫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方予借
        印。

第 六 條   借印本館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者,經通知同意其借印出版
        後,應與本館簽訂借印契約,並應在所定期間內辦理借印
        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申請。

        借印契約由雙方另行擬定。

第 七 條   借印本館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其出版品質低劣者應視為
        違規,其處理方式在借印契約中擬定之。

        借印本館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者,應於出版後依印製量的
        十分之一出版品贈送本館。

        出版品僅部分借印自本館;或僅以本館館藏配補缺卷缺頁
        者,俱於契約內約定贈送數量。

        本館得視情況與申請者約定其他贈送方式。

第 八 條   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