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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加強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視導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中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
    政府)除應備查學校課程計畫外,並應督導學校依計畫進行教學工作
    之規定,強化課程與教學視導功能,加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
    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達成學生五育均衡、身心健全發展之目標,特
    訂定本要點。


二、課程領域:本要點實施範疇包括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及綜合活動
    學習領域。


三、本部持續積極推動課程配套措施,建立常態性共聘或巡迴教師制度,
    輔導縣市政府解決偏遠或小型學校師資問題,並透過年度定期統合視
    導,暸解各縣市政府辦理情形,必要時不定期到校訪視,落實課程綱
    要之精神及內涵。


四、各縣市政府應加強辦理事項:
(一)學校課程計畫備查:落實課程計畫審查,未符規定者,不予備查,
      限期改正。
(二)督學視導:將下列學校課程計畫實施情形,納入視導重點:
      1.依課程計畫排課情形:各年級、各學習領域課程每週學習節數,
        均依縣市政府備查課程計畫安排,不得任意刪減課程。
      2.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持有相關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優先安排擔
        任該課程之教學及活動。
      3.課程計畫落實情形:訪視瞭解學校是否能訂定有效策略(例如定
        時、不定時巡堂、教學日誌、與學生有約或家長座談會等),積
        極掌握課程之教學及活動現況,隨時進行改善,並視需要進行教
        學觀察或訪談。
      4.其他課程及教學實施情形。
(三)國民教育輔導團諮詢服務:落實到校輔導提供諮詢;由教育局(處
      )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探討課程實施問題,有關科室主管並應列席
      會議,俾整合縣市資源加以解決或改善。
(四)師資狀況控管:
      1.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教師專長排課情形。
      2.對專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
        達二十節以上),加強其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該科目專長師
        資。


五、各國中對於未具專長之配課教師,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進修機會
    ,並優先推薦其參與該科目進修活動。


六、各縣市政府應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設置聯絡窗口,於各縣市政
    府(教育局處)網站首頁公布,以為宣導推廣、落實推動。


七、各縣市政府辦理情形,自九十八年起列入本部對地方教育統合視導項
    目,不定期到校訪視結果提供統合視導參酌;其視導結果作為本部增
    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