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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醫師科學家人才培育計畫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醫、牙學系學生於修業時期及畢業後初期,從事醫學領域及跨領域之研究,提昇我國醫學臨床與基礎結合及跨領域研究之深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助對象、範圍及期程:

() 申請方式:國內設有醫、牙學系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

() 獎助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就讀國內醫、牙學系學士班之肄業學生(以下簡稱學士肄業)及醫學系畢業後六年內之在職醫師,有志從事研究,並擬修讀國內外研究所博士學位者。醫學系畢業後六年內之在職醫師,其畢業年限之認定以計畫收件截止日為準,服兵役年限並得扣除;其服兵役年限以退伍令所載之入營時間至服務期滿時間計算。

() 獎助名額:每年最高獎助總名額,學士肄業就讀國內博士班者十名,就讀國外博士班者三名,本部並得考量年度經費容納情形,國內外博士班名額如有未足額者得予轉換;醫學系畢業後六年內之在職醫師就讀國外博士班者二名,如名額從缺,得移列為學士肄業申請名額。

() 獎助期程:以二年為原則,獎助期滿,得再申請一次,每人最長以獎助四年為限。但就讀國外博士班者,除前往非以英文授課之歐洲國家或日本外,獎助期限最長為三年。

() 研修機構:國內大學校院或列名本部所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之學校(不包括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 學士肄業就讀國內博士班:每月提供獎助金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第一年申請者原則以註冊入學年月起算。

() 學士肄業就讀國外博士班:獎助項目包括學費及生活費。學費每年以美金三萬元為限,學費及生活費之支給參考本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規定辦理,原則以入學當月起算。

() 畢業六年內在職醫師就讀國外博士班:獎助項目包括學費及生活費。學費每年最高以美金三萬元為限,生活費參考國內公立教學醫院住院醫師待遇,以其臨床醫師薪資所得支付,每年最高以美金三萬五千元為限,學費之支給及生活費之起算同第一款之規定。

四、 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 計畫受理申請至一百年度止。但依第二點第四款規定,因獎助期滿再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 申請作業:

1、 學校申請作業:學校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備妥計畫申請書一式七份送至本部指定地點,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書內容應包括以下項目:

() 計畫整體目標。

() 學校及其教學醫院對培養醫師科學家之相關配套措施(包括計畫結束後學校持續推動及經費支援之作法)。

() 對薦送學生之相關規定及推薦說明:包括薦送學生所定之評選資格、標準、校內審查作業方式、與薦送學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及推薦之理由說明。

() 預期成果。

() 計畫過去執行成效(初次申請學校免提報)。

() 經費需求。

() 推薦學生名冊及相關資料:

  依推薦學生優先序及國內外類別造冊,基本資料包括大學就讀學系、年級、擬就讀國內外大學校院系所博士班別、研究計畫、研究初步成果、大學以上歷年成績單、經歷、傑出表現及國內或國外博士班同意入學文件等。

  尚未取得國外博士班同意入學文件者,應另檢附擬留學國之外國語文能力證明文件、三封推薦信及填寫擬申請就讀之國外大學校院系所博士班。相關語文能力證明均應於計畫申請前取得語文能力測驗主辦單位寄發之正本成績單影本,網路成績查詢系統上查詢之結果不予承認,亦不受理補件。擬申請之學校系所不得超過十所。

2、 獲獎助學生申請次年之獎助:應於學年度結束二個月前(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檢附下列資料送由學校先行初審,再併同年度計畫報本部審查:

() 學習成果報告、發明或發表之論文。

() 博士班就讀期間所有學期成績單。

() 就讀研究所所長或指導教授之考評表。

3、 在職醫師擬就讀國外博士班者,應向服務醫院所屬之學校申請。

() 審查作業:

1、 審查方式:由本部邀集醫學及跨領域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必要時得要求所推薦之學生列席面試,經通知面試未到者不予錄取。

2、 審查基準:

() 學校

  計畫目標與規劃是否符合本計畫推動之精神及目的。

  學校及其教學醫院培養醫師科學家之相關措施對本計畫之推動是否具有相當之助益。

  校內對薦送學生之相關規定及審查作業是否妥適及完備。

  過去執行情形是否具有成效及學生前一年度學習成果。

  計畫預期成果。

() 學生

  學生優秀程度(含括大學以上歷年成績、經歷、傑出表現及外國語言能力等)。

  申請計畫動機。

  擬就讀學校系所之知名度及頂尖程度。

  擬就讀之博士班及研究領域主題,符合臨床與基礎研究結合及跨領域研究之程度。

  研究計畫、研究初步成果、預期成果及對相關領域可能之貢獻。

  研究動機及期望完成博士學業後,與擬從事相關工作或研究之關聯性。

  學習成果、研究發明或表現、博士班就讀期間所有學期成績單,及就讀研究所所長或指導教授之考評(初次申請者免評)。

五、 經費請撥及核銷:

()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經費核銷:受獎助學生之原始支出憑證悉由學校採就地審計方式核銷,有補助國外就學學費者,校方應審核學生繳交學費之原始支出憑證;國外生活費及國內獎助金憑領據核銷,在職醫師就讀國外博士班,國外生活費並應檢附申請時最近一年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

() 經費結報:學校至遲應於年度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檢送計畫經費收支結算表及計畫執行成效報告,函送本部核結。

六、 獎助成效考核:

() 學校應每年提出前點第三款所定之計畫執行成效報告,其內涵如下:

1、 依計畫執行之實際成果。

2、 學生學習成果、發明、在著名學術期刊或國際會議發表之論文。

3、 經費執行情形。

4、 學校相關配套措施之落實情形。

() 本部並得要求學生於受獎助期間參加本部所舉辦之成果發表會。

() 學生應於獎助期滿後二個月內,繳交研究總成果報告,報告格式由學校自訂收齊報本部。

七、 其他應注意事項:

() 參與計畫之醫、牙學系肄業學生修讀國內博士學位者,應符合大學法、學校學則及各校自訂之資格規定。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該修讀國內博士學位之醫、牙學系肄業學生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依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修滿學士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取得碩士學位或現於碩士班就讀,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逕修讀博士學位者。

2、 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逕修讀博士學位者。

() 學校推薦之學生應與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後始得開始領取獎助金。學校並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詳實訂定契約內容、條件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其中與在職醫師所簽訂之行政契約,並應採學校、醫院及個人三方契約之方式辦理。契約書應區分國內與國外修讀博士學位二種,國外修讀博士學位者得同時參考學校選送學生赴國外頂尖大學(機構)研修或國內相關出國留學之行政契約書內容修正訂定之。

() 計畫申請時尚未取得國外博士班同意入學文件者,應於通過獎助年度之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取得國外學校同意入學文件,經計畫申請學校報送本部,屆期未取得同意入學文件者,視同放棄。該國外學校同意入學文件並應以原計畫申請時所填列之申請者基本資料中擬就讀之學校系所為限,本部通過計畫時有核定國外大學系所名單者,從其學校名單。同意入學文件之學校系所與原核定名單不符者,亦視同放棄申請。

() 獲獎助就讀國外博士班之學生,至遲應於通過獎助年度之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屆期未出國者,視同放棄。於國內修讀者,不得延期報到就讀,延期未報到就讀者,視同放棄。但因特殊原因,經擬就讀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 獲獎助學生在國內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學季),不得領取本獎助金,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並繳回本部。受領本獎助金當年在國外研讀期間未滿一年者,當年所領獎助金應按未滿一年之剩餘日數除以領取本獎助金當年全年日數之比率,乘以當年所支領獎助金計算返還。

() 獲獎助學生修讀博士學位畢業後,應返回原修業之醫學校院醫、牙學系繼續應完成之學業及返國服務,有退學、逾期不返回或未返回者,除有正當理由並事先向學校及原服務單位申請獲准外,學校及原服務單位應依學則、行政契約書及相關規定處理,並追償已領獎助金額繳回本部;國外修讀學位者返國服務年限按領取獎助金之年月計算,未達服務期限者,應全額或按剩餘日數除以領取本獎助金日數之比率,乘以所領取本獎助金計算,由學校及原服務單位追償還所領款項。

() 有關國外修讀博士學位者返國服務時間,比照公費留學辦理如下:

1、 於取得博士學位後,即視同獎助期滿,應於獲頒學位日起九十日內返國服務;獎助期滿尚未取得博士學位,而擬繼續修讀者,應依規定辦理自費延長,並於取得博士學位後九十日內,返國服務。

2、 於國外留學取得博士學位,接受國外單位聘請從事博士後研究者,應於取得博士學位後三十日內,提出包括博士學位證書等證明文件,經薦送學校審查通過後,得自取得博士學位起繼續自費從事博士後研究,不受前目於取得博士學位後九十日內返國服務之限制;其並應報本部備查。

3、 前目自費從事博士後研究之申請應逐年提出辦理,且最長研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應即返國服務。

() 獲獎助學生研讀之領域及學校不得變更,如須變更,應提出具體說明事先送學校審查並報本部核定,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本部核定而任意變更者,廢止受獎助資格,薦送學校應即停止發給各項獎助金,並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助金繳回本部。

() 獲獎助之人員,於受獎助期間不得擔任其他有薪給之全薪工作或重複領取我國政府所提供之獎助金,如有違反者,廢止受獎助資格,薦送學校應即停止發給本獎助金,並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助金繳回本部。

() 獲獎助學生因修讀博士學位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所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十一) 赴國外修讀博士學位者,如涉有兵役問題,應依兵役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 各醫學校院參與計畫之情形得列入醫、牙學系評鑑之參考特色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