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年度體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
目的: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活動辦理、強化學校運動團隊訓練與改善體育教學及運動訓練環境。
三、補助對象:
(一)
各級學校。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
本部輔導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組織或團體。
(四)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組織或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
新建、修建與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二)
校際體育活動及運動競賽:包括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性各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或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及運動競賽。
(三)
體育學術交流(包括原住民):辦理國際性、全國性學校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或參加學校體育健康有關之國際性會議及活動。
(四)
體育運動團隊訓練:包括出國比賽及集訓。
五、申請資格:
(一)
新建、修建與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近二年參加大專運動會(最優級組)、中等學校運動會、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前四名學校。
2、經本部核定為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學校。
3、經本部核定為體育重點區域發展中心學校。
4、支援本部推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學校。
5、原住民學校,以符合原住民地區、原住民學生達總學生數三分之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為限。
6、適應體育班或特教資源班(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之學校。)
(二)
校際體育活動及運動競賽:
1、經遴選為辦理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會內賽之學校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2、經遴選為辦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會內賽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3、辦理全國性、跨縣(市)以學生為主之體育活動或校際運動聯賽之運動組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4、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跨縣(市)以學生參與數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體育活動之民間體育運動組織或團體。
5、辦理跨校性體育運動之學校。
6、支援本部推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之團體。
7、原住民學校,以符合「原住民地區」、原住民學生達總學生數三分之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為限。
(三)
體育學術交流:
1、
配合本部施政重點辦理國際或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活動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或本部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組織或團體。
2、
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施政重點,辦理與原住民相關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或本部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組織或團體。
3、
健康與體育學者專家或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配合本部政策,參與學校體育健康有關之國際會議及活動。
(四)
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
申請出國補助:經遴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之個人或隊伍,且曾在最近一年內獲下列成績之一者:
(1)
全國大專運動會甲組前三名。
(2)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
(3)
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全國總決賽前三名(棒球:大專甲組,高中木棒組,國中硬、軟式組,國小硬、軟式組)。
(4)
本部主辦之全國拔河錦標賽前三名。
(5)
全國少年盃足球錦標賽、全國學童盃足球錦標賽或樂樂足球全國決賽第一名,且經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推薦者。
2、申請集訓補助:
(1)
配合本部體育施政發展重點運動種類,並招收運動績優生者。
(2)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設立體育班,其運動成績曾獲中等學校運動會、本部辦理之聯賽(最優級組)前八名、全國性運動團體或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甄審、甄試指定杯賽前四名。
(3)
原住民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
(4)
體育校院、體育中學選手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之學校假期集訓。
六、補助原則:
(一)
新建、修建與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以修建、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為優先考量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前一年度曾獲本部相關單位(包括中部辦公室)補助者,不再予以補助。但原住民及設有體育特殊教育班之學校,視實際需求予以補助,以不重複補助項目為限。
2、
當年度已依本項原則獲得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設置樂活運動站及其他體育運動硬體設施。
3、
補助額度依學校申請案件及本部經費預算審查核定,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不足部分由學校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但申請案件係因本部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得專案核准其補助額度,不在此限。
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除原住民、設有體育特殊教育班之學校、推展體育績優學校、中等學校運動會與運動聯賽績優學校及專案性計畫外,本部不予補助。
(二)
校際體育活動及運動競賽:依活動規模、賽制、比賽期程、場地及參加隊數,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助:
1、輔導辦理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會內賽,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為原則。
2、輔導辦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會內賽,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為原則。
3、
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辦理全國性各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各級學校每項運動種類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為原則。
4、
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或民間組織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或活動,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為原則。
5、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校際運動聯賽或活動,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6、
各級學校辦理跨校性活動,本部依規模大小酌予補助,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但屬單一學校內年度例行活動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自行籌編經費,本部不予補助。
7、
本部主辦之全中運及全大運,擇最優紀錄者,予以補助,競賽種類以田徑、游泳、舉重及射箭為限;其破大會紀錄者,個人項目頒發新臺幣二萬元獎助學金,團體項目每人頒發新臺幣一萬元獎助學金;破全國紀錄者,個人項目頒發新臺幣十萬元獎助學金,團體項目每人頒發新臺幣五萬元獎助學金。
8、
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體育施政重點之計畫、活動、訓練或體育班,優先予以補助。
9、
體育運動訓練申請案,視其計畫內容、規模大小、期程及參酌年度預算,就所送經費概算表所列師資、教練、裁判、膳宿、交通、營養、課業輔導、資料等費用項目予以補助。
10、研究、調查等專案計畫依有關規定辦理。
11、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小學生普及化運動直轄市、縣(市)複賽,每直轄市、縣(市)之補助金額:參與學校四十校以下者,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四十一校至六十校者,補助新臺幣八萬元;六十一校至八十校者,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八十一校至一百校者,補助新臺幣十六萬元;一百零一校以上者,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離島縣(市)視實際需求調整補助金額,至多以增加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
體育學術交流:依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酌予補助,每年各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1、
國際性學校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依舉辦天數及參與人數,酌予補助,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並視規模依下列規定部分補助講座鐘點費、稿費、印刷費、膳宿費、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
(1)
國內舉辦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2)
國內舉辦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3)
國外舉辦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
(4)
國外舉辦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2、
配合本部施政計畫,辦理全國性提升原住民競技運動等有關之研討會或活動,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並視規模依下列規定部分補助講座鐘點費、稿費、印刷費、膳宿費、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
(1)
國內舉辦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2)
國內舉辦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3)
國外舉辦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4)
國外舉辦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3、
辦理各級學校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依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酌予補助,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並視規模依下列規定部分補助講座鐘點費、稿費、印刷費、膳宿費、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
(1)
辦理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2)
辦理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4、
由學校主辦前三目研討會或活動時,不予補助加班費、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且學校應提供配合款。
5、
健康與體育學者專家或本部輔導之運動組織參加與學校體育有關之國際會議及活動,依國外舉辦地點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款(以經濟艙計)予以補助。
(四)
體育運動團隊訓練:包括出國比賽及集訓,其補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出國比賽:經遴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之隊伍,每校每年度以補助每一運動種類一次為限;除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本部核准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者外,上課期間出國不予補助:
(1)
補助標準依據所獲名次及比賽區域訂定如下:
|
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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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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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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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美洲、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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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一萬元(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二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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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八千元(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十五萬元為限)
|
新臺幣六千元(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十萬元為限)
|
中東、西亞、美加、歐洲
|
新臺幣一萬元(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
新臺幣八千元(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
新臺幣六千元(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
紐澳、大洋洲
|
新臺幣一萬元(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
新臺幣八千元(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
新臺幣六千元(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十萬元為限)
|
東南北中亞
|
新臺幣八千元(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十五萬元為限)
|
新臺幣五千元(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十萬元為限)
|
新臺幣四千元(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八萬元為限)
|
大陸、港澳、琉球
|
新臺幣五千元(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十萬元為限)
|
新臺幣三千元(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五萬元為限)
|
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
(2)
運動種類補助之隊員不得超過大會競賽規程所定報名人數,且隊員以具申請資格者為限。
(3)
人數之補助計算包括隊員及職員(包括教練),隊員除應符合前開小目資格外,每五位隊員得增補一位職員(包括教練)。
(4)
職員之補助額度以第一小目所定各地區第三名核計。
(5)
足球以經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審核推薦者,其補助額度以第一小目所定各地區第三名核計。每年至多補助十四隊,以不超過每一運動種類及賽級之男女各二隊為原則。
(6)
前往地區之選擇,應考量不同文化、特色交流。
2、集訓:每校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配合本部體育施政發展重點運動種類,招收運動績優生者,依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酌予補助訓練項目,例如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材費,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其補助款限學校統籌用。
(2)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設立之體育班,績效符合補助者,視其訓練計畫酌予補助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及器材費等項目。其已依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作業要點補助之項目,不得再申請補助。
(3)
原住民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績效良好者,視其訓練計畫酌予補助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材費等項目,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4)
學校運動代表隊集訓以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5)
體育校院、體育中學選手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所屬學校於假期集訓,視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專案簽核。
(6)
移地訓練須符合提升競技水準者為限。
七、申請作業:
(一)
申請時間:
1、
新建、修建與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應提早送件,俾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期限內送本部審核。
2、 校際體育活動及運動競賽: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
3、 體育學術交流: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
4、 體育運動團隊訓練: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
(二)
申請程序: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送本部申請經費補助。
2、 大專院校、國立高中職、國立部屬中小學,逕向本部提出申請。
3、
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跨縣市之學生體育活動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提出申請。
4、 全國性之運動組織及團體逕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
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填列「教育部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申請表」(附表一),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始得受理:
1、申請新建、修建與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
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
(2)
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本。
(3)
上述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2、申請校際體育活動及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
(1)
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
(2)
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本。
(3)
上述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3、申請出國比賽:
(1)
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國函件、出國人員名冊(以秩序冊手冊名單為限,每五人補助職員一人)、行程表、預期績效、預算。
(2)
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本。
(3)
上述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4、申請集訓:
(1)
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
(2)
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本。
(3)
上述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八、審核作業:
(一)
年度所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二)
由本部聘請體育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審查小組,就書面資料予以審查核定。
(三)
未符合本原則者,不予補助。
(四)
已有相關補助規定之項目(例如體育班、體適能),不再重複補助。
九、請撥及核銷:
(一)
各項經費應依申請補助項目使用,各項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本經費補助比率,涉及對地方政府之補助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
為瞭解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本部得組訪視小組抽訪,其結果作為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二)
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附表二)及收支結算表送本部備查,作為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三)
辦理活動成效不彰或不實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原則之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