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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樂齡學習中心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邁向高齡社會老人教育政策白皮書執行
    策略,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提供中高齡者學習機會,促進其身心健康。
〈二〉研發樂齡教材、教案、課程設計,提昇教學內容與品質之廣度及深
      度。

〈三〉培植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志工,深耕社區中高齡教育工作。
〈四〉開發多元學習方式,增進中高齡者社會參與及終身學習。
〈五〉結合社會資源,共同營造無年齡歧視之社區學習文化。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條件:
〈一〉九十八年度已設置之樂齡學習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得
      提案申請續辦。本部視執行成效評鑑為優、甲、乙、丙之等第,作
      為補助參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審酌所屬單位(例如學校、圖書館或鄉鎮
      市公所等)執行能力及績效成立新樂齡中心,其申請條件如下:

      1.一樓或有電梯可抵達之教室或空間,具備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布置成適合老人學習及聚會之空間。

      2.有適當經營團隊及師資。
      3.具備可提供老人研習之桌椅設備。
〈三〉現有之社區終身學習中心(包括高齡學習中心與社區玩具工坊)及
      社區樂齡班轉型成為樂齡中心申請續辦者,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
      請。



五、辦理方式:
〈一〉參與對象:以五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人士為原則。
〈二〉實施原則:
      1.開設課程及辦理活動以日間為原則。
      2.每年開課總時數以一百九十二小時(每週約四小時)至五百七十
        六小時(每週約十二小時)為原則,每節課程之學員人數不得低
        於二十人。但偏遠或離島地區辦理單位報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同意者,十人即得開課。

      3.課程實施方式除邀請專業講師開班授課外,得由資深學員採活動
        帶領、休閒旅遊等自發性方式進行。

〈三〉授課講師應具備該授課內容之素養,並參與培訓;其得由儲備教師
      及退休教師擔任之。

〈四〉得召募及培訓社區人士組成志工隊,協助企劃、宣導及文書事務等
      。

〈五〉規劃之學習內涵如下:
      1.基礎生活課程:包括高齡社會趨勢、終身學習之重要性、退休準
        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心理、經濟安全、家庭關係、祖孫代間
        教育、用藥安全知識、生活科技、財務管理、法律知識、生命教
        育、消費保護及老人交通安全教育等。

      2.興趣特色課程:包括資訊科技、藝術教育、養生運動、觀摩休閒
        、當地文化歷史或產業等。

      3.貢獻影響課程:包括基礎志工課程、高齡者之學習特質與活力老
        化策略、如何推動高齡學習方案、中高齡人力運用、如何經營自
        主學習團體及玩具工坊課程等。

      4.樂齡中心除前三目所規定之課程外,得依當地特色及實際需要提
        出創新課程,例如宅配模式。

      5.每位學員至少應參與二十小時基礎生活課程。
      6.教材:以本部研發之相關教材為優先考量。
〈六〉後續發展:各樂齡中心應鼓勵學員於學習階段完畢後,自組學習社
      團。

〈七〉空間運作方式:樂齡中心除開課空間外,應安排志工值班。


六、中心任務:
〈一〉經營團隊及志工團隊應參加本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辦理
      之培訓。

〈二〉依本要點規定及樂齡學習中心工作手冊之內容,辦理社區樂齡教育
      、行銷宣傳、檔案管理等。



七、補助項目基準︰
〈一〉補助項目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各申請單位以補助經費新臺幣十五萬元至四十五萬元為原則,由本
      部以評鑑等第作為計畫經費審查依據。

〈二〉本補助款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
      理。直轄市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各縣(市)政府得全
      額補助。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列辦理樂齡志工培訓、觀摩及訪視之經
      費,並得視需要併同向本部提報申請專業研習、研編教材及志工培
      訓等相關費用。

〈四〉各樂齡中心得合理酌收報名費用或結合相關資源辦理。
〈五〉樂齡中心應優先以原有之設備執行本計畫;其有實際需要者,得申
      請強化照明設備、購置適合中老年人閱讀之書報及空間整修(例如
      止滑、安全措施及桌椅)等。上述資本門經費,得併同計畫提出申
      請。



八、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申請:申請單位應備妥書面資料,於公告時間截止前,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初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性、經
      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老人教育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初審,並將
      初審結果報本部。

〈三〉複審:由本部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複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並
      得視情況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簡報。



九、經費核銷程序︰
〈一〉計畫經費核定後,採一次撥付方式為原則。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請款結報事宜。



十、輔導及督導︰
〈一〉本部得成立中央輔導團推動相關業務,其組織任務,由本部召開相
      關會議另定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邀集督學、學者專家成立地方輔導團,或
      應用現有之相關教育輔導團辦理,其任務如下:

      1.辦理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志工、講師培訓、交流觀摩及
        自主學習社團經營活動。

      2.訪視輔導及評鑑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中心。
      3.每年至少召開二次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中心聯繫會報。


十一、後續督導: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月提報執行成果,各樂齡中心課程表應
      於執行前,於本部網站公告,以利本部成效追蹤考核。

〈二〉計畫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所送計畫如有變更,應於實施
      前函送變更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實施。

〈三〉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
      本部並得視需要,派員參與相關會議或實地訪視。

〈四〉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或未配合本部辦理查核及督導作業者,應繳回
      全部補助款項,並停止申請本部相關經費。

〈五〉已受本部補助設備費之民間團體所成立樂齡中心,如未能續辦,應
      繳回原購置之資本門設備物品,移置其他樂齡中心續用。

〈六〉本部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辦理情形,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