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國際會議廳使用費:上午九時至十二時為一場、下午二時至五時為一
場,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
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一萬元。
二、教室使用費:上午九時至十二時為一場、下午二時至五時為一場,每
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五千元。
三、停車場停車費: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為一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為一
時段、下午五時至九時為一時段,每時段停車費新臺幣五十元。
四、補換閱覽證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五、微縮資料複印費:每張新臺幣三元。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