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與高級中等職業學校(以下
簡稱高職)間互動及強化夥伴關係,建立學校間垂直與水平合作、整
合教育資源及促進學生學習銜接,將社區合作擴展至技專校院,提升
學生就近就讀高職及技專校院意願,體現適性發展的教育理想,特訂
定本要點。
二、辦理對象:
(一)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
(二)全國公私立高職。
綜合高級中學及附設職業類科之高級中學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參與本
計畫並納入補助。
三、辦理期程:
各區策略聯盟計畫依本部每年核定之計畫期程(以三學年為原則)辦
理。
四、策略聯盟組成方式及程序:
(一)組成方式:
1.考量地理區域位置均衡性及特殊產業屬性,由技專校院及高職組
成策略聯盟。
2.策略聯盟型態分下列二種:
(1)地理區域屬性策略聯盟:依地理位置,由三所至六所技專校院
及十所以上高職組成。
(2)特殊產業屬性策略聯盟:由相同特殊產業屬性(農業、海事水
產)之二所以上技專校院及三所以上高職組成。
(二)組成程序:
1.依策略聯盟型態,由技專校院互邀並邀請高職參加。
2.由組成之技專校院互推一校擔任主辦學校,其餘學校為協辦學校
,參加之高職為合作學校,共同研議計畫書,由主辦學校彙整後
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經本部審查核准後予以補助。
3.為達資源有效利用及社區合作之目標,策略聯盟合作學校所在位
置,得以直轄市、縣(市)或參酌高中職社區化之一個或數個適
性學習社區為範圍。
4.技專校院每校以參與一組策略聯盟為限,但技專校院如於不同地
理區域設立分校或分部者,得分別參與不同組之策略聯盟。
5.高職參與策略聯盟組數最多不得超過二組,但另參加特殊產業屬
性策略聯盟組時,得額外參加一組。
6.各策略聯盟組辦理之各項活動,組內各校報名參加後有餘額者,
得接受組外各校報名參加,並以相關群科學校為優先。
五、辦理內容:
辦理內容以強化技專校院與高職學生專業技術能力為主軸,並結合學
生進路及學分認證,具體內容如下:
(一)強化學生專業技術能力:
技專校院及高職辦理之重點項目如下:
1.共同推動專題製作及專案研究:
(1)技專校院教師得與高職分享專題製作經驗,辦理高職等學校教
師、學生專題製作相關活動(需包含課程規劃、教學設計、進
行教學活動、教學評量及檢討與改進等各項活動)。
(2)高職師生得參與技專校院教師主持的專案研究,提升專案研究
能力。
2.共同推動產學合作(包括建教合作):技專校院及高職共同研擬
計畫,包括運用技專校院及高職之企業資源、深化產學合作內容
及實際與業界進行各種產學合作或建教合作,加強產業界及技職
校院之交流與合作。
3.共同規劃銜接課程及學校本位課程:策略聯盟之主辦、協辦及合
作學校得邀請高職群科中心學校代表、產業界代表、教育專家及
學科領域專家共同規劃技專校院與高職之銜接課程,包括課程發
展、教材教法設計、教學互助與評量規劃等內容及技專校院協助
高職加強技能培訓(例如乙級檢定)相關課程,落實技專系科本
位課程及高職本位課程。
4.其他有助於推動策略聯盟之相關活動:為有效推動策略聯盟,除
各校例行性活動(包括招生宣導)外,技專校院與高職得共同研
擬計畫,辦理預修課程、舉辦各種學術或競賽活動與進行師資、
設備、教材及其他資源之共享,達到強化技專校院與高職夥伴關
係之目的。
(二)結合學生進路:
本計畫結合學生進路方式如下:學生參加策略聯盟各項活動,技專
校院應發給學生學習證明或登錄於學生之學習護照,以利學生未來
進路發展。
六、補助經費來源:
(一)本要點之補助經費由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統籌分配補助經費。
(二)本計畫係補助技專校院及高職建立策略聯盟所需經費,應由主辦及
協辦學校提出相對配合款。
七、補助基準及配合款:
(一)補助基準:
1.基本補助:編列之補助經費占計畫全部補助額度百分之五至百分
之十,用以推動策略聯盟整體計畫。
2.計畫補助:編列之補助經費占計畫全部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九十至
百分之九十五,用以推動策略聯盟各項子計畫,並按下列辦理項
目補助之:
(1)共同推動專題製作及專案研究。
(2)共同推動產學合作(包括建教合作)。
(3)共同規劃銜接課程及學校本位課程。
(4)其他有助於推動策略聯盟之相關活動。
3.每組策略聯盟以補助技專校院為主,補助金額以每年新臺幣(以
下同)五百萬元為限。
(二)配合款:
1.技專校院主辦及協辦學校辦理前款第二目第一小目至第三小目各
項子計畫,受補助之各子計畫主辦及協辦學校應提撥配合款,總
金額應達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以上。
2.技專校院主辦及協辦學校辦理前款第二目第四小目之子計畫,受
補助之各子計畫主辦及協辦學校應提撥配合款,總金額應達本部
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
八、計畫研提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計畫研提程序:
1.由技專校院考量區域位置均衡性及特殊產業屬性,邀請合作學校
依下列規定共同研擬以三學年為原則之計畫報本部審查:
(1)主辦學校依本要點規定、資源現況、需求優先順序及作業手冊
,與協辦及合作學校召開說明會,並分別研擬各項子計畫。
(2)協辦學校及合作學校將研擬之子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主辦學
校彙整。
(3)主辦、協辦及合作學校所研提之各子計畫應檢附技專校院及高
職研商之會議紀錄,以確定合作雙方之合作意願。
(4)主辦學校應審查、評估、協調及彙整各項子計畫書、學校策略
聯盟契約、技專校院高職研商之會議紀錄及其他附件,作成總
計畫書,依規定提報本部。
2.受補助之主辦學校應依本部審查意見提出修正計畫,報本部核定
後,始得請領補助款。
(二)注意事項:
1.各項子計畫之研擬,應符合計畫補助之各項子計畫辦理項目。
2.與產業有關之策略聯盟子計畫應檢附產業認可之相關文件。
3.依本部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預修技專校院專業及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辦理「預修課程」計畫者,得補助業務費及材料費等,惟「預修
課程」及「高職教師赴技專校院兼課」所需之鐘點費由學校自籌
。
4.各項子計畫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補助經費。
九、計畫審查:
(一)審核基準:本部就各校所報申請計畫書依下列審查重點進行審查。
1.計畫目標符合政策,能整合資源並符合雙方之需求,展現學校特
色及策略聯盟特色:占百分之四十。
2.計畫內容完整、可行及具有延續性、連貫性與發展性:占百分之
三十。
3.經費運用妥當及行政支援良好:占百分之十五。
4.計畫效益(包括影響之廣度與深度)及管考機制(屬延續型計畫
者,包括上年度之執行績效):占百分之十五。
(二)審查程序包括書面審查、現場簡報及答詢。
(三)本部得邀請熟悉策略聯盟之專家學者進行審查。
(四)各項計畫審查作業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五)提報第一年計畫經本部審核後核定其補助額度,第二年及第三年補
助額度視本部得動支經費及計畫執行成效,經審核後決定是否繼續
補助及其額度。
十、補助經費支用原則:
(一)經常門補助業務費,包括審查費、出席費、鐘點費、演講費、軟體
設計(開發、維護)費、軟體授權費、稿費、差旅費、雜支、一萬
元以下之物品耗材費、資料蒐集費、印刷費及保險費(不包括公務
人員保險費)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原則辦理。
(二)經費編列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規定編
列。
(三)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應依第八點規定,重新申請。
(四)本要點不予補助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主辦學校應檢據報本部辦理經費撥款。
(二)經常門經費應依規定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辦理結報。
(三)受補助之技專校院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應依本部之規定按子計畫
逐項填寫「作業手冊」之「成果報告書」及成果報告摘要表。
十二、督導考核:
(一)為評估各策略聯盟計畫執行成效,本部得另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外
部評估及管考。
(二)為有效推動本要點之補助,本部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各策略聯盟之
諮詢輔導。
(三)經本部一次核定執行多年期計畫者,應於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
個月繳交計畫執行情形及翌年計畫書之電子檔與紙本至本部。本
部得辦理進度考核及計畫執行情形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下年
度經費。
(四)各策略聯盟應依年度經費額度及審查意見修正翌年計畫書報本部
以憑核撥經費。
(五)受補助之主辦學校應詳實考核各子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效,評估策
略聯盟之目標達成,列入相關行政考核。
(六)主辦學校應確實配合執行下列工作,執行情形納入學年度行政考
核︰
1.配合本部專案小組,按時填報各項列管及檢核表冊。
2.配合本部專案小組,上網填報相關資料,供各學校參考及進行
工作列管。
(七)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應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執行各項計畫經費之支出
及核銷,如有不實,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三、獎勵
執行計畫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依權責逕予獎勵業務相關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