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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補充規定
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及經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多元入學招生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 各招生區(校)之入學委員會應將議定之招生簡章,依下列期間報本部核定:

() 免試入學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

() 甄選入學於每年二月二十日前。

() 申請入學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

() 登記分發入學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

三、各種入學報名及測驗日期如下:

() 報名日期:

1、免試入學應於每年三月十六日前。

2、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

3、登記分發入學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 非學科及術科測驗日期:

1、 甄選入學辦理非學科測驗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

2、 藝術才能班分區聯合辦理術科測驗,美術班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音樂班及舞蹈班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體育班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戲劇班辦理時間得依實際需要另定,同類術科測驗時間各招生區(校)應一致。

四、 各種入學之放榜、報到日期應依本部規定時間辦理,報到後聲明放棄錄取資格之期限如下:

() 免試入學:每年四月三十日前。

() 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各招生區(校)應將前項各種入學錄取榜單及報到名冊依下列期限函送至各招生區委員會檢核:

() 免試入學:每年五月十日前。

() 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每年七月十日前。

() 登記分發入學:每年八月二十前。

五、 各招生區(校)辦理甄選入學,其錄取名額不得採計倍率篩選等特殊方式。

六、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就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分別選擇參加聯合招生或單獨招生。採單獨招生者,為使學生瞭解各校招生方式,應提供招生相關資料予該區聯合招生委員會彙整。

七、 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由各國民中學採網路集體報名為主,通信報名、現場報名為輔。但該國民中學未代為辦理集體報名者,得受理個別報名。

八、 各種入學招生名額如下:

() 免試入學及申請入學:

1、 國立高級中學(含綜合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普通科)占本部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2、 國立職業學校(含綜合高級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占本部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3、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本部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 甄選入學:依本部核定各校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及科學特殊性向或才能班之班數,乘以每班三十人為招生名額。

() 登記分發入學:扣除前二款入學名額後,其餘為登記分發入學名額。

() 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已提供足額核定招生名額之學校,應於招生簡章中敘明。

九、 各招生區(校)辦理免試入學、申請入學,得視實際需要增加申請校數,並應經各該區委員會議定後,納入簡章報本部核定。

十、 各校辦理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得參考各國民中學學生提出之參與志願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十一、國立學校附設國中部直升入學名額,以應屆畢業國民中學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至百分四十為原則;私立學校附設國中部得提供外校國民中學學生參加申請入學名額,以其高中部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十二、各校辦理附設國中部直升入學,得參加免試入學、申請入學聯合招生委員會或自行辦理,其招生名額、計畫及簡章應報本部核定;自行辦理者應將報名及錄取人數等相關資料送該區招生委員會彙整。

十三、各國民中學學生因特殊地緣關係需跨區參加各校免試入學、申請入學者,應經就讀學校向欲參加之考區招生委員會申請同意後報名。

十四、各招生區(校)辦理甄選入學之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及科學特殊性向班未招足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音樂、美術及舞蹈班,得於登記分發入學報名前,報經該區聯合招生委員會同意後,自行招足經藝術性向才能優異鑑定程序通過之學生。

() 戲劇、科學及體育班,免經該區聯合招生委員會同意,得自行招足。

十五、各校辦理招收優秀運動人才,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符合輔導升學成績者,視各校招收運動專長種類自定條件,納入甄選入學辦理,未符合者納入申請入學辦理。

十六、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就讀職業學校(含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應納入申請入學作業,並應與一般生申請入學作業區隔,且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提列招生科班每班內含二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提列招生科班每班外加二名,保障是類學生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由各校依規定辦理。

十七、各校招生得將學生體適能檢測表現柔軟度、瞬發力、肌肉適能及心肺適能四項,納入申請入學特別加分選項之一。

十八、各校辦理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均應依規定辦理特殊身分學生(身心障礙、原住民等)之優待。

十九、各校應將學校辦學理念、特色及收費基準等資訊,建置於學校網頁首頁,並將網址列於簡章中,供學生及家長查詢。

二十、各項試務之進程有特殊狀況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得由本部調整之。

二十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所轄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事宜,得參照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