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第七條第三項與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適用於國民小學語文學習領域之英語課程。
三、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大學)擬定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一覽表,應依本部訂定之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如附表一,以下簡稱本對照表)及本要點規劃辦理,並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四、
各大學擬定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之原則如下:
(一)
應為本部核定培育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並為英語之相關學系所。
(二)
應瞭解現行國民小學課程綱要之英語教材大綱及能力指標內容,開設之專門課程應具備適切之廣度及深度。
(三)
專門課程之學分數分為規劃總學分數及要求總學分數二種:規劃總學分數,指各大學規劃供學生之修習總學分數;要求總學分數,指學生應修畢之最低學分數。
(四)
規劃總學分數以三十四學分至六十學分為原則;要求總學分數應包括必備科目及選備科目二種,且均不得低於本對照表規定之學分數。
(五)
專門課程應配合國民小學英語課程內容規劃,各科目之採計學分數為二學分至六學分,並不得超過六學分,超過者,以六學分計入要求總學分數;其實際修習學分數應列入專門課程學分表。
(六)
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者,應取得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簡稱CEF)B2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五、
各大學擬定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本對照表未列舉之相似科目,各大學得於規劃說明書中敘明,並經本部審查後核定。
(二)
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共同課程及通識課程之名稱,不得相同或相似,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六、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之採認及抵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單」應由各大學相關系所開具。
(二)
各大學採認師資生於他校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原則如下:
1、
本校已有經本部核定培育之類科,且開授兒童英語與國小英語教材教法課程。
2、
經查驗師資生所提「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確為各大學相關學系所開具,且認定符合任教學科專門課程專業知能。
3、
專門課程之採認、抵免學分之期限及比例,依各校學則或校內抵免相關規定辦理。
4、
共同課程及通識課程不得採認為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
5、
推廣教育學分以年度事前報本部核定開辦之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為限,始得採認為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證明書。
七、
各大學新增或修正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應經校級課程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後,檢附課程規劃說明書一式五份(含電子檔)報本部核定;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課程規劃概要:
1、
培育課程名稱: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
2、
參加規劃人員(至少二名)。
3、
國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4、
負責培育之相關系所(含主要規劃系所、開課相關系所等)。
5、
相關系所現行之必(選)修科目表。
6、
學校內部審查程序說明。
7、
已核定辦理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有修正者,應附修正理由、修正之專門課程擬訂說明、修正對照表及本部原核定文件。
8、
其他說明事項。
(二)
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應包括各科目大綱及現行國民小學英語課程綱要內容之教材大綱或能力指標之對照說明。
(三)
各大學擬定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相關規定,應符合師資培育法、各學校學則相關規定及各大學審核與採認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作業規定,並包括專門科目及學分一覽表適用對象、適用時間及學校、學生、教師應注意事項、全校共同事項統一規定等,並得附註於專門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後。
(四)
自主檢核表。
八、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經本部核定,各大學應於該表註明本部核定日期及文號後,分送相關單位,並公告於學校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