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據「挑戰 2008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
數位台灣計畫」,執行「創造偏鄉數位機會推動計畫」,推動縮減城
鄉數位落差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整合與充分利用各部會、學術單位及民間團體之資源,並鼓勵辦理
具前瞻性以及提升數位學習與應用之活動,以縮減城鄉數位落差,達
成下列目的:
(一) 創造方便偏遠地區與弱勢團體上網及收訊之環境,提升偏遠地區、
弱勢族群及團體上網率,以縮減數位落差。
(二) 深耕偏遠地區輔導工作,培植在地弱勢族群、原住民族群與偏遠地
區當地居民、教師及學生數位能力及學習能力,強化偏遠地區教育
環境及經濟環境改善所需之人力資源。
(三) 協助偏遠地區民眾、教師及學生,運用數位技術,發展當地文化特
色、文化數位保存及數位化傳播,促進文化傳承及宣揚永續
(四) 協助偏鄉地區民眾、教師及學生提升資訊應用能力,促進發展當地
文化、農林漁牧或觀光等特色產業發展,健全活絡當地經濟。
(五) 提升縮減城鄉數位落差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品質。
(六) 推廣與宣導縮減城鄉數位落差之相關政策。
三、補助對象:
下列偏鄉地區之機關 (構) 、團體、學校:
(一) 教育學術單位:各類學術機構及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 民間團體: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三) 政府機關:政府機關 (以合作辦理之活動為限) 。
(四) 本部附屬機構及公立社教機構。
四、補助原則:
(一) 為推動縮減城鄉數位落差所辦理之下列業務:
1.數位機會中心之資訊基礎環境設置及輔導經營。
2.推動縮減城鄉數位落差之相關主題或範圍所舉辦之研習培訓、研
討會、教學展示、學術研討會議及觀摩會等。
3.針對本要點之目的為主題或範圍之研究、展示、競賽等活動。
(二)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全額補助。補助額度依專家學者審
查結果及視年度預算情形,經行政程序簽核後核撥。
(三) 受補助者應配合之事項:配合本部對補助計畫或活動之成效考核,
定期提報進度與成果相關報告,及配合本部相關推廣活動。
(四) 受補助者之補助計畫或活動,若同時接受其他部會之補助款,於申
請補助時,應全部列出。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補助年度之前一年十一月及當年度五月 (預定每年二次
,並得視情況調整次數) 。
(二) 申請程序:檢具申請公文、計畫書 (或企畫案) 及經費預算表於計
畫實施或活動辦理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 審查期限: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公布,必
要時得予延長之。
(四) 審查方式:
1.每年送審二次。
2.各申請計畫由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位進行書面初審;如
有必要,則提交學者專家進行書面複審,或邀請審查委員會同本
部相關業務單位召開複審會議或實地訪查,並通知申請單位列席
說明。
(五) 審查程序:審查評定結果分為A、B、C、D四級,除D級不予補
助外,各申請案依所評定之等級作為補助優先順序及核定補助額度
參考。
(六) 核定程序:經審查完竣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經行政程序簽核
後,函知申請機關 (構) 團體學校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部補助經費核定額度函後,即備領據送本部
請款,並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若因故變更,應報本部核定。
(二) 為全額補助者於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原始支出憑證報本部核
銷。如有餘款應按比例繳回,並均應於成果報告中檢附收支明細報
告表備查。部分補助者,原始憑證就地審計。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 主辦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 (包含活動
名稱、活動形式類別、活動內容、辦理單位、辦理時間、成果摘要
等) 連同評估檢討報告報本部備查,並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或建置網
頁供各界參考。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考核方式
1.受補助單位在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
成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參與相關會議
或派員實地參與訪視。
2.計畫執行單位提報計畫時,先行擬訂績效指標,經本部審查通過
後,依該績效指標進行管考。受補助單位在計畫執行期間,應配
合本部期中、期末審查作業及接受本部各項督導。
(二)數位機會中心營運計畫之執行,經本部考核評估有下列情形之處理
:
1.列屬階段性任務完成或無意願持續經營服務者:
(1)本部得通知限期提出設備轉移資源再利用方案(以下簡稱再利
用方案);屆期未提出者,本部逕予指定再利用方案。
(2)本部依再利用方案,函請其所屬機關督導其限期實施。
2.列屬運作不善或不適宜繼續營運者:
(1)本部得通知限期提出改善措施及說明,並依其說明再次評估,
仍未改善者,得通知終止運作,並依前目第一小目規定,實施
再利用方案。
(2)未依前小目之規定期限提出改善措施及說明者,本部立即通知
終止運作。
(3)本部依前二目規定通知其終止運作後,未完成再利用方案前,
其財產由財產登記單位暫管。
(三)考核結果之措施
1.本部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未
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後對該受補助單位不再給
予補助。
2.經本部考核優良之單位,得頒發獎狀或函請其主管機關給與相關
人員獎勵。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補助對象辦理採購,屬於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規定情形者,應適用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並受本部之監督。
(二) 依本要點,補助額度為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案件所產生之講義、教材
或軟體,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在教育事務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
重製、改作與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及學習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