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節城鄉差距,增進幼兒入園就學
機會,享有安全舒適之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增設公立幼稚園(班)(以下簡稱幼稚園(班)):
1.補助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慎評估所轄幼兒人口成長
狀況,並充分考量城鄉供需及平衡後,研提新設計畫。其補助類
型包括:
(1)第一類:山地及偏遠地區增設幼稚園(班);新設園每園(一
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
三十萬元。
(2)第二類:其他資源明顯不足地區增設幼稚園(班);新設園每
園(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
(3)第三類:一般地區增設幼稚園(班);新設園每園(一班)最
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補助原則:
(1)優先性:第一類及第二類列為優先補助。
(2)條件性:第三類應提報評估及說明書,並以區域中弱勢幼兒人
數眾多者優先考量。
(3)互斥性:不得與教育部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重複申請。
(4)以補助開辦設備費為限,不包括人事費。
(二)改善教學環境設備補助原則及優先順序如下:
1.安全設施設備:例如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設施等。
2.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例如廁所、廚房及寢室之設施設備等。
3.環境設施設備改善:例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但不包
括環境美化。
4.遊戲設施設備:例如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設備及遊戲設施設備
修繕等。
5.教學設備:例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等。
6.其他:幼稚園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三)本部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補助辦
法及教育部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規定
辦理。
(四)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
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增設幼稚園(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增設計畫及經
費概算,於指定期限前將計畫書(包括彙整表)送達本部,逾期
不予受理。
2.改善教學環境設備:各園依前點第二款之補助原則提報計畫(如
附件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屬各園之計畫書後,
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級數、人數,審
慎評估所提之設施設備規模,與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並視實際需
要進行實地勘查後,將通過初審之計畫,依優先性、安全性、必
要性排定先後順序並敘明初審意見,檢附計畫書(包括佐證資料
、設置規劃圖、全校平面圖及經費概算表)及初審意見一覽表(
如附件二)報本部。
(二)審查:由本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
書面審查,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核定補助金額檢送收據報本部請撥經費
,其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納入地方年度預算,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五
點規定,請款時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部核定後,應即轉知學校執行與辦理撥
款作業,並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四)經費之核銷,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
條規定,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原始支出憑證應予留存,以備查考
。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最遲於當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包括成
果報告書、照片及經費執行明細表)各一份辦理核結。未能於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提前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備文報本部申請展延。
(六)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
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六、成效與考核:
(一)調節城鄉差距,增進幼兒入園就學機會,並提昇幼兒學習環境品質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本計畫,對於辦理
績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三)本部為暸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辦理實況,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訪視,俾發現問題並即時改進;其結果得列入下年度補助之
依據。
(四)增設幼稚園(班)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經費核定後
,工程施作完竣前,每月月底前彙整提報各校增班設園之執行進度
。
(五)新增設幼稚園(班)及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未如期辦理者,補助款應
全數或按原補助比例繳回,並於次年度停止對該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