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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興建教學游泳池及經營管理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基於我國為海洋國家,為培育學生海洋基本知能素養,養成學生游泳運動習慣,提高學生游泳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目標:

() 提高學生自救與游泳知識及技能,將水母漂、十字漂及仰漂列為游泳教學優先課程,達到國民小學學生畢業前蛙泳能游十五公尺,國民中學學生畢業前蛙泳能游二十五公尺,並具有換氣能力之目標。

() 養成學生親水能力,加強學生水上安全教育與宣導,提升國民中小學學生水上安全認知及自救、救人之技能。

() 養成學生游泳運動習慣,豐富學生休閒運動內涵。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 申請對象: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

()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新建教學游泳池:

1、 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能提供新建二十五公尺以上乘以十五公尺為原則規格之游泳池空間。

2、 申請學校鄰近區域無游泳池【包括公私立機關(構)及社區】,且該鄰近區域之學生數達二千人以上。

3、 前二目所定游泳池空間及學生數,情形特殊者(包括新建適合小班小校之教學游泳池),得經第五點第四款所定專案小組評審會議認定後,同意予以調降。

() 以新建溫水游泳池為原則。新建游泳池之基本規格,主體建築係以二十五公尺以上乘以十五公尺為原則之池體,相關設施應包括遮陽(網)、循環過濾、消毒系統、管理室、儲物間、衛浴、排水及溫水設備等工程。

() 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現有游泳池需由冷水改建為溫水,或老舊損壞需整建維修者,得提出申請整建維修教學游泳池;其是否有由冷水改建為溫水之需求或老舊損壞,應經專案小組評審會議認定,必要時得實地訪視。

() 使用對象:

1、 受補助學校及鄰近學校師生。

2、 非上學上課時間,除有困難者外,應規劃開放予社區民眾親子參與,提升游泳池使用率及發揮資源共享。

四、補助基準及內容:

() 補助基準:獲本部核定補助學校,新建及整建維修教學游泳池每校補助上限依本部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不足部分由主管機關或學校自籌。自籌比率較高、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學校已設置校務基金或提出完善且可自給自足之經營管理計畫者,優先補助。

() 補助項目內容:補助項目為游泳池池體主建築及相關設施,包括遮陽、循環過濾、消毒系統、管理室、儲物間、衛浴、排水及溫水設備等工程新建或整建維修。

() 本案補助比率,對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專案性計畫辦理,不受最高補助比率之限制;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仍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 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部分補助經營管理困難之學校游泳池經營管理經費,並優先補助偏遠地區或鄉、鎮學校。補助期間最高以五年為限,補助項目以救生員薪資、水電費或燃料費等項目為原則,不受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之限制。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 申請時間:每年二月底前提出申請。

() 申請單位:

1、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評估彙整送本部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至多提報三校,並應初審排列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

2、 國立小學得逕向本部(體育司)提出申請。

() 申請文件:

1、 基地使用可行性評估報告書。

2、 游泳池新建或整建維修計畫(應包括節能措施及簡易市場調查等可行性評估)。

3、 游泳池預算書(應註明自籌比率並納入物價調整指數)。

4、 平面配置圖。

5、 經營管理計畫(經營管理策略及規劃配合措施,例如游泳課程規劃、師資配置、游泳育樂營、救生員及管理維護費來源等),應包括游泳池開予鄰近學校師生及社區民眾親子使用之資源分享計畫;其依前款第一目規定申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提出推動所屬各級學校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

6、 申請彙總表;其依前款第一目規定申請者,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紀錄。

() 審查作業:由本部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及實地訪視,就申請案件及各直轄市、縣(市)游泳池資源情況,擇優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 自本部核定補助之日起一年內應完成工程招標及簽約工作,屆期未完成者,得予以追回全部補助款項。

七、督導考核:

() 經核定補助學校之申請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函文說明變更之原因及變更計畫內容(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 經核定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資料,作為追蹤考核,及接受本部各項審查及督導;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參與相關會議或實地訪視。

() 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本計畫次一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 未配合本部辦理查核及督導作業者,除追回全部補助款項外,並停止申請本部相關經費。

八、預期效益:

() 學生從事游泳比率顯著提升,並降低學生溺水人數。

() 學生將游泳做為休閒活動及終生運動之比率提高。

() 學生養成親水能力及提升自救能力比率提高。

() 增加學校游泳池數量,滿足學生及社區民眾游泳健身需求。

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新建或整建維修教學游泳池(包括由冷水改建為溫水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逕向本部(體育司)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