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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防治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處理要點
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為執行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尊重及保障感染人類免疫缺
    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就學、就醫、就業及避免其受到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並
    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維護學校教師、學生及職員(以下簡稱教
    職員生)之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應積極利用各種場合進行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宣導及衛生教
    育。


三、各級學校應加強生命教育,提昇教職員生對生命的尊重。


四、各級學校應保護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隱私,因業務或其他管道知悉
    相關事宜時,應予保密。


五、各級學校之教職員生經確認或發現疑似受感染者,如當事人已成年,學校
    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通知學生家長、監護人及其他第三人;如當事人尚
    未成年,學校應於輔導人員協助下告知家長或其監護人。


六、各級學校之教職員生經確認或發現疑似受感染者,學校如有專責輔導人
    員,應於當事人同意之原則下,提供輔導協助;若無專責輔導人員須轉介
    至當地愛滋病指定醫院進行輔導前,亦應取得當事人之同意。


七、為執行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各級學校對教
    職員生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疑似受感染者,除應遵守後天免疫缺
    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之相關規定外,遇有下列情事時,應確保當事人之就
    學、就醫、就業合法權益並避免受到不公平之待遇:
(一)經確認或疑似受感染者,學校應予最大關懷與協助,不得藉故要求其退
      學、轉學、休學、退休、離職、不得到校及記過等處分措施。
(二)如設有實習課程者,不得因當事人已感染或疑似受感染,藉故取消學生
      實習資格。
(三)設有學生或教職員宿舍者,不得因當事人已感染或疑似受感染,藉故取
      消當事人住宿資格或設定與同校教職員生相較係屬不公平之住宿資格條
      件。
(四)學校不得藉由任何名義,要求當事人提出未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證
      明。
(五)學校所訂定各項校規、學則、招生簡章及校園活動等,不得有因當事人
      已感染或疑似感染,而限制及影響學生就學權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