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關學習領域、重大議題及本部函頒之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國民中小學海洋教育推廣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   蒐集整合校外教學資源,提升校外教學實施成效。

()   建立校外教學支持體系,確保校外教學安全流暢。

()   導正校外教學課程目標,增進學生自然及人文關懷。

()   發展優質校外教學活動,強化校外教學課程內涵。

()   豐富環境體驗及學習經驗,提升環境關懷及責任感。

三、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四、 補助項目及基準:

()   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研習推廣費用:對每縣市政府以每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得包括下列項目:

1、 宣導與推廣:辦理校外教學補助說明會與審查會議、成果發表會及相關推廣活動。

2、 縣市與縣市、學校與各場館之校外教學策略聯盟之推動。

3、 維護校外教學資源網絡平臺之運作,增修學習路線規劃及活動課程設計。

()   學校發展校外教學優良模組:

1、 對每縣市政府以每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每案補助以十萬元為上限。本項目為非必辦事項,由縣市政府依需求提報,縣市政府並應先擇優評選三案至五案。

2、 審查要項包括:

()   課程理念:論述校外教學課程理念、目標及優質特徵。

()   優質課程:具完整課程規劃概念,包括教學活動前、中、後三個階段之課程規劃。

()   創新教學:以學生為主體之教學設計,具深化學習內容、連結學生及環境之友善關係、促進有意義學習之教學設計。

()   善用資源:友善及有效之運用場域相關資源,連結場域資源特性及課程內容。

()   學校運用資源整合實施成果進行校外教學費用:

1、 對每縣市政府每年補助基準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並以公私立國中小(包括高中附設國中部及該縣市國立國中小,以申請當學年度九月份教育統計資料為準)校數乘以新臺幣五千元為補助額度上限。

2、 各縣市政府應訂定學校申請補助之審查規定,落實審核機制,並建立相關成果發表或交流分享平臺。

3、 為期發揮教學效益,審查規定應包括下列項目:

()   與學校課程結合之相關性。

()   活動目標。

()   活動設計。

()   活動人員規劃。

()   補助經費之運用。

()   是否運用本縣市與其他縣市發展完成之成果進行校外教學。

()   是否符合優良校外教學活動(包括場域)指標。

()   其他。

4、 各縣市政府核定分配各校補助金額,每校以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   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   解說員鐘點費。

()   車資。

()   材料費。

()   門票。

()   餐費。

()   其他必要之費用。

5、 各縣市政府審核學校補助經費時,除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優先外,對於學校結合課程安排下列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   參訪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農業區、生態中心、自然教育中心、國家公園等地,進行農、林、漁、牧戶外體驗活動。

()   參訪運動場地設施,觀賞運動競賽或體育表演,或進行體能體驗活動。

()   參訪藝文館所,觀賞藝文建物、展覽及表演,或進行創作體驗活動。

()   經費支出項目及基準:經費之編列,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二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   補助基準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   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   研擬計畫:各縣市政府依本要點規定研擬計畫,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報計畫送本部審查,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縣市發展校外教學之願景與當年度目標、理念與策略、組織運作、資源整合及運用、歷年成效等。

2、 全案補助經費申請表。

3、 校外教學資源整合與研習推廣等各子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4、 學校發展優良教學模組計畫及經費概算表(無者得免提)。

5、 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規定及審查分配結果。

()   審查作業: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依縣市政府歷年執行成效及當年度計畫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各申請縣市政府依審查委員之建議調整計畫內容,並經核定後執行。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

()   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   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補助款如有結餘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   縣市政府辦理核結時,應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之分析(例如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之分析(例如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及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活動相關照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或內容不合規定者,不予結案。

七、 補助成效考核:

()   受補助縣市政府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報知本部。

()   受補助縣市政府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未提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   受補助縣市政府未依計畫原定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助經費繳回本部。

()   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受補助縣市政府,受補助縣市政府及申辦學校有關人員,應積極參與本部辦理之全國性成果發表會,配合提供資料及實施情形,其辦理成效列為次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