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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術學院專案評鑑申請原則
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
    ,專案辦理符合改名科技大學基本條件之公私立技術學院(以下簡稱
    技術學院)申請辦理評鑑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對象:
    接受本部例行評鑑之技術學院,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以當年度八月一日為基準日計算,其辦學條件已達技術學院改名科
      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第二點各款規定。
(二)距最近一次例行評鑑已達一年以上者。
(三)最近一次例行評鑑後未曾接受本專案評鑑者。


三、範圍:
    接受本部最近一次例行評鑑受評為二等、三等之行政類或專業類系(
    科)、所、學位學程,及辦學已滿二年具訪視報告者。


四、執行方式:
(一)配合改名科技大學作業規定申請時間,申辦專案評鑑者,當年度業
      排定接受本部之諮詢輔導訪視、追蹤評鑑之作業者,以專案評鑑代
      之,由該年度技術學院評鑑業務承辦單位合併辦理,執行方式及評
      鑑時程比照例行評鑑作業執行。
(二)專業類系科設有研究所者(含獨立研究所),併入系科專案評鑑作
      業辦理。
(三)申請辦理專案評鑑之公私立技術學院,應於提交評鑑表冊時,一併
      提供其他受評為一等之行政類及專業類系科最近一次受評之各項資
      料。
(四)公私立技術學院依本原則申請辦理專案評鑑,每一輪例行評鑑以一
      次為限。
(五)技術學院經專案評鑑後,凡尚未核定改名科技大學者,仍應依本部
      排定之年度接受四年一次之例行綜合評鑑。


五、執行期程:專案評鑑申請表及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第
    二點各款條件檢核表,以當年度八月一日為填列各項表冊基準日。
(一)專案評鑑申請截止日期: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專案評鑑表冊說明會: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
(三)評鑑表冊基本資料庫填報基準日:當年度十月十五日。
(四)專案評鑑資格審查完成日期:當年度九月十日前。
(五)公告受理專案評鑑學校及系所名單:當年度九月十五日前。
(六)評鑑表冊備文報部截止日期:當年度十一月五日止。
(七)實地評鑑日程:當年度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評鑑等第公告日期:以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為原則。


六、申請資格審核:
(一)公私立技術學院應檢附下列資料,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寄達本
      部:
      1.專案評鑑申請表(詳附錄一)。
      2.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第二點各款條件檢核表三份
        (附錄二)。
      3.申請評鑑作業經費支票一份(繳款帳戶:中央銀行國庫局 05036
        5 、戶號:教育部保管款戶)。
(二)前款資料逾期繳交或資料不完備者,不得補件。
(三)經審核資格不符者,報本部資料不予檢還。


七、經費預算:
(一)專案評鑑經費由申請辦理評鑑之技術學院支付。
(二)收費標準依技術學院評鑑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八、專案評鑑評定等第後,經查評鑑資料有不實者,立即撤銷其評鑑等第
    ,並列入行政缺失。


九、專案評鑑評定等第後符合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者,仍
    應依該規定提出申請改名科技大學之作業。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