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亞太大學交流會相關業務,特設亞太大
學交流會臺灣指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部策劃臺灣參與亞太大學交流會政策方向。
〈二〉督導亞太大學交流會臺灣國家秘書處執行相關計畫。
〈三〉其他臺灣參與亞太大學交流會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臺灣亞太大學交流會國家
秘書處承辦學校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部擇聘亞太大學交流會會員
及本部代表兼任之,其中二人為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擔任,
另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本部代表不得超過全體委員數四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