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亞太大學交流會臺灣指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亞太大學交流會相關業務,特設亞太大
    學交流會臺灣指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部策劃臺灣參與亞太大學交流會政策方向。
〈二〉督導亞太大學交流會臺灣國家秘書處執行相關計畫。
〈三〉其他臺灣參與亞太大學交流會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臺灣亞太大學交流會國家
    秘書處承辦學校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部擇聘亞太大學交流會會員
    及本部代表兼任之,其中二人為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擔任,
    另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本部代表不得超過全體委員數四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