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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地區,指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島嶼內,有接受國民義務
教育學生設戶籍居住之離島,包括澎湖縣、金門縣 (含烏坵鄉) 與連江縣
境內島嶼、台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書籍費、雜費:設戶籍並居住於離島地區,依學區劃分,就讀於國民
    中、小學之在籍學生。
二、交通費:設戶籍並居住於未設國民中、小學之離島地區,依學區劃分
    必須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書籍費: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規定之科目或學習
    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 (含課本及習作) 售價核實補助之。
二、雜費: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每學年度另定之。
三、交通費:補助學生上、下學往返之車、船交通費。補助金額由相關縣
    政府擬訂後,報本部核定。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學校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及雜費,其所需之費用自本部
    補助款中挹注;交通費應發予學生。
二、書籍費、雜費及交通費之補助,每學期申請及撥付乙次。學校於每學
    期開學後十日內提報該學期補助需求至縣政府,經縣政府審查,並於
    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彙報補助需求至本部。
三、本部於收到縣政府提報之補助需求後,應儘速審核並撥付所需經費。



第 6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縣政府,以備查核。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