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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反霸凌安全學校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台軍字第○九
    五○○五七五九八號令頒「教育部改善校園治安-倡導友善校園,啟
    動校園掃黑實施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推動以「防制校園暴力霸凌」為中心議題之安全學校,整合學校行政
    、教學、空間環境、心理輔導、健康服務與社區合作等策略,期能完
    善校園暴力霸凌之發現、處理及追蹤輔導流程,達成營造友善校園之
    目的。


三、有意願辦理推動反霸凌安全之學校,得申請補助,並以下列學校為優
    先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包括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設置專門學程
      之綜合高中)。
(二)直轄市立、縣(市)立完全中學。
(三)公私立國民中學。


四、補助原則:
(一)第一年申請,以補助經常門為主,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
      元為限,推動成果經本部評鑑合格者,次年度起得續辦申請,補助
      仍以經常門二十萬元為原則(得視需要申請資本門經費,並以不超
      過申請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且以購置校安設備為主),且每校
      申請補助至多以三年為限。年度經本部評鑑不合格者,次年不得再
      提申請。
(二)推動成果經本部評鑑合格並通過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 國際
      安全學校計畫認證之學校,當年度由本部增加補助資本門經費,並
      以最高十萬元為限,以資鼓勵。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評鑑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第一年:申請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計畫函送本部提
        出申請,計畫期程自該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為一學年;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背景與現況、計畫目標
        、具體作法、實施進度期程與分工、自我評核管考機制及預期成
        效(計畫大綱範例如附件)。
      2.第二年以後:學校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計畫函送本部申
        請,計畫期程自該年度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計
        畫內容同前目規定。
      3.學校每年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時限提出申請者,不予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申請本補助案,應先報所
        屬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核轉本部;其餘學校之申請
        案,逕報本部。
(二)審查作業:第一年申請補助學校,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於每年六
      月份辦理審查會議,擇優遴選五所至十所學校辦理補助。
(三)評鑑作業:接受本部補助之學校,由本部組成評鑑小組,於次年六
      月至七月辦理評鑑,評定成績達七十分以上為合格,得申請次一年
      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經費,由其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或縣(市)政府檢送正式領據報本部,並採「代收代付」方式辦
      理撥款。
(二)受補助之學校應於次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函送學年度活動成果報
      告及「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辦理核結。
(三)補助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結報等方式及表格,請依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之活動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資料(封面加註學校全銜、
      計畫名稱及辦理期程),供本部審查:
      1.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
      2.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如海報、宣傳(導)單、公文、上課
        研習簽到冊、附日期之活動照片及參加人數等。
      3.活動經費收支決算報告表(應列明所有補助單位及金額)。
      4.成效及檢討(以文字具體陳述)
      5.推動過程及成果資料應設置專屬網頁,以電子資料呈現,並提供
        本部學生軍訓處建置連結。
(二)受補助學校經審查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核准、
      未依規定時限辦理核結、活動成果報告與事實不符或辦理績效不彰
      者,均列為酌扣補助款或下次申請補助審查之參考。
(三)辦理本案績優並通過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 國際安全學校計
      畫認證之學校,由各該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八、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委託推動反霸凌安全學校計畫之輔導工作。
(二)經本部評鑑合格且申請次一年補助學校,應擔任本部指定區域之標
      竿學校,與該區域新申請補助學校建立伙伴關係,進行分享與輔導
      。
(三)辦理本案績優並通過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 國際安全學校計
      畫認證之受補助學校,應協助本部辦理反霸凌安全學校研討會議,
      並擔任本部推動反霸凌之種子學校。
(四)宣教活動實施對象以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為主,社區民眾為輔。
(五)活動內容不論動態或靜態,應符合防制學生暴力霸凌或建構安全學
      校之精神。
(六)申請學校應按計畫時程進行活動,因故變更,應報本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