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建置以兼顧學生就學就業為基礎之教育模式,發揚技職教育「做
中學、學中做」務實致用之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以下簡
稱高職)及技專校院。
三、辦理原則及運作方式:
(一)
辦理原則:
1、
結合高職、技專校院與產業合作培養技術人才,並得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所屬職業訓練中
心列為合作機構。
2、
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
3、
學制規劃及銜接具彈性。
4、
技專校院以列入招生名額總量方式辦理為原則。但計畫
欲開辦之學制其近三年平均一年級學生註冊率達百分之
八十以上者,經核准後得以外加名額方式辦理。
5、
每校每系(科)以核定一班為原則。
(二)
運作方式:
1、三合一模式(高職加技專加合作廠商):
(1)
發展3加2(高職加二專)、3加2加2(高職加二專加
二技)或3加4(高職加四技)或5加2(五專加二技)
等縱向彈性銜接學制。
(2)
高職、五專採輪調式或階梯式為辦理學制之教學模式
者,應自一年級開班辦理;其餘得於任一年級開辦,
惟應以學年為單位,且課程仍應完整規劃。
2、四合一模式(高職加技專加合作廠商加職訓中心):
(1)
高職階段學校結合職業訓練單位整合之教育合作模式
,採高職進修學校課程,兼顧學校課程、職業訓練及
就業。
(2)
高職一年級開辦,實施期程第一年於高職學校上課,
第二年同時接受高職課程及職業訓練,第三年兼顧就
業並完成高職課程。
(3)
縱向彈性銜接學制依三合一模式之運作方式。
四、申辦領域:申辦學校應具備下列產業之相關類科:
(一)
特殊類科、嚴重缺工產業或政府提倡之新興產業:模具、精密
機械、精密加工、航海、航空維修、遊艇、半導體、紡織、服
飾、表面處理、綠色能源、觀光旅遊、生物科技、文化創意及
精緻農業等。
(二)
除前款規定外,本部得依產業界實際需求增列辦理類科。但政
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類科(如六大新興產業之醫療
照護),不開放申辦。
五、辦理期程:通過審查之學校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期程辦理。
六、審查作業:
(一)
符合補助資格之學校,得研擬申辦計畫,並檢附相關資料,依
本部指定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其內容參考大綱如產學攜手合
作計畫作業手冊所附。
(二)
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辦計畫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
查程序分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
(三)
初審作業先就各校所提申辦計畫檢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召
開初審會議決定初審通過之申辦名單。
(四)
複審作業按初審通過之申辦計畫排定,進行專業面談。
(五)
專業面談後召開複審會議,依審查結果擇優通過複審。
(六)
複審通過之計畫,應依初、複審之審查意見,於複審會議決議
之計畫修改期限前,修正計畫書;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
核定:
1、未依複審委員會議共同決議之意見修正。
2、未依修正期限完成修正(每個申辦計畫修正送件至多二次
)。
(七)
前款計畫依規定完成修正後,予以核定並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八)
計畫經核定開班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如有調整變動,應
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並納入後
續申辦審查參考。
七、審查基準:
(一)
計畫內容完整性。
(二)
計畫內容可行性。
(三)
計畫目標與教育政策配合度。
(四)
計畫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八、經費補助及核撥(銷):
(一)
經費補助原則:
1、各校審查通過之產學攜手合作申辦計畫經費補助方式,以
核定第一學年補助參與之每校每班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各
校每班應編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款;其補助經費得由本
部於計畫核定後,各校正式開班辦理前,依申辦計畫實際
需求酌予調整。
2、經費補助項目得包括教師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稿費
、誤餐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雜支及所需之設備費等
。
3、經勞委會所屬職業訓練中心經費補助之學校,不予補助。
(二)
經費核撥(銷):
1、各校於計畫核定後,由本部撥付核定之補助經費。
2、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
本部為考核各校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衡量指標評估,擇優選
取執行績效良好之學校及合作廠商,進行全國性觀摩活動,作
為技職教育特色之宣導,並考量學校實際需求給予獎勵金。
(二)
各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實者,補助款
應予追繳,並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
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部、勞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
續年度學校申請續辦,或該專班銜接技專開辦、經費補助之參
考。
十、推動工作:本部、勞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落實推動產學
攜手合作計畫,應辦理研習會、座談會及宣導等相關措施,並依規
定辦理各項審核及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