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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支給規定:
 (一) 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
      ,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
 (二) 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二、支給基準:
 (一) 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二) 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三) 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三、依本基準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應由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各該
    預算科目項下支應,不得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