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幼教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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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對象:
(一)
以本部補助款所辦理幼教研習,其參與對象如下:
1、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之負責人、園長(主任)、所長、職員及廚工等行政人員。
2、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之教師、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人員。
(二)
前款幼教研習,應同時開放幼稚園及托兒所從業人員參加。
二、辦理原則:
(一)
規劃原則:年度研習除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作全縣性整體規劃外,部分場次得受權由公立幼稚園自主規劃: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部發布之主題,並評估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相關人員之實際需求,規劃具主題性、系列性及延續性之在職人員專業成長研習。
2、公立幼稚園配合本部發布之主題,評估鄰近區域教師本位專業發展需求,規劃系列性專業成長工作坊,並開放鄰近幼托園所之教保人員參與。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研習計畫,應包括年度總計畫、總經費彙整表、各分場次計畫,及各分場次經費概算。
(三)
參與人數:每場次研習之參與人數以不超過一百人為原則;觀摩參訪及工作坊每場次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四)
觀摩參訪之辦理場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公私立幼稚園總數在一百園以下者至多辦理二場次;逾一百園至二百園以下者,至多辦理四場;逾二百園者,至多辦理六場次。
(五)
除觀摩參訪外,各場次研習應以於寒假、暑假、週休二日及上課以外時間辦理為原則;並應衡平分配於學期中之假日與寒暑假之平日及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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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基準: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登載於全國幼教資訊網之教保人員總數及下列基準核定經費,本部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核定額度:
(一)
教保人員總數一百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
教保人員總數逾一百人至二百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
教保人員總數逾二百人至五百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四)
教保人員總數逾五百人者,每增加五百人增加核定新臺幣四十萬元,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為原則。
二、支應項目:
(一)
本經費支應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講座差旅費、參訪交通費、教材費、膳食費、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及雜支等。
(二)
本經費不得支用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業務宣導或說明會、活動檢討會或旅遊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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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幼稚園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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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對象:
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幼兒之家長及社區民眾。
二、規劃及辦理原則:
(一)
規劃原則:
1、一般地區幼稚園親職教育及幼稚園之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作以鄉(鎮、市、區)為範圍規劃場次,並應考量區域之均衡性。
2、原住民山地鄉幼稚園之親職教育,得由各公立幼稚園依園內及社區之需求自主規劃。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規劃之親職教育活動中,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之場次,以不低於總場次(不含山地原住民鄉之場次)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研習計畫,應包括年度總計畫、總經費彙整表、各分場次計畫,及各分場次經費概算。
(四)
辦理形式:
1、一般地區及原住民山地鄉幼稚園之親職教育,以親職講座形式為之,其內容以適齡適性的教養觀念等為原則。
2、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應以強化家長教養知能、增進親子互動技巧、認識社區及善用社區資源等為原則。
(五)
親職講座每場次參與人數以不超過一百人為原則。
(六)
親職教育以於週休二日及上課以外時間辦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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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場次規劃及最高核定基準:
(一)
一般地區幼稚園親職教育: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二)
幼稚園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三)
原住民山地鄉幼稚園親職教育:得以公立幼稚園為單位,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原則。
二、每縣市最高核定額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總數(以下簡稱總園數)計算,並依下列基準核定:
(一)
總園數在一百園以下者,全年最高核定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
總園數逾一百園至二百園以下者,全年最高核定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三)
總園數逾二百園至三百園以下者,全年最高核定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四)
總園數逾三百園者每年最高核定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支應項目:
(一)
經費支用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講座差旅費、教材費、膳食費、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及雜支等。
(二)
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各項業務宣導說明會、各類活動檢討會、幼稚園教學成果展、旅遊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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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未立案幼教機構稽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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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原則: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幼教機構聯合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負責稽查及輔導事宜;輔導小組成員除教育局相關承辦人員外,應視業務性質納入工務(建設)、社政、衛生、警察及消防等相關單位業務代表。
二、為確保幼教機構合法經營,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年度計畫及經費需求。計畫書中並應敘明已列管之未立案幼教機構清冊及年度中全盤瞭解轄區內未立案幼教機構分布之作法。
三、經輔導小組查核為未立案幼教機構者,由各主管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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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基準:依下列基準核予經費: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查察日數在二十日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四萬元。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查察日數逾二十日至四十日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八萬元。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查察日數逾四十日至六十日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十二萬元。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查察日數逾六十日至八十日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十六萬元。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查察日數逾八十日至一百日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查察日數為一百日以上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二、支應項目:本經費為經常門經費,支應項目包括加班費、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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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置指定幼教業務專案臨時人力及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增置之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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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原則: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幼托整合或其他相關指定專案時,加置之臨時人力及其相關經費。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立幼兒園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新增進用之人員經費。
三、所補助人力禁止挪用,違反者應繳回相關補助款,本部不再補助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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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置臨時人力:
(一)
補助基準:依所指定業務之複雜度、前一年度執行成效,及下列基準核予補助款:
1、直轄市、縣(市)內幼稚園及托兒所三百園以下者,最高加置人力一名,每名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
2、直轄市、縣(市)內幼稚園及托兒所超過三百園至九百園以下者,最高加置人力二名,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3、直轄市、縣(市)內幼稚園及托兒所超過九百園者,最高加置人力三名,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一十萬元。
(二)
臨時人力之支應項目:辦理指定幼教業務加置人力為經常門經費,其支應項目包括薪資、勞健保、離職儲金、加班費、差旅費(含因公出差之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年終奬金、意外保險(最高以投保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等。
二、幼托整合新增進用人員: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依法增加進用教保服務人員數量、公立幼兒園依法增加進用其他人員數量,及直轄市、縣(市)財力分級核給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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