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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整建興建午餐廚房硬體修繕充實設備實施計畫
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基於改進學校午餐品質,減輕學生
  家長負擔,培養學生良好飲食習慣,協助改善學校午餐廚房設施及
  午餐工作推行,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目標:

  (一)整建興建學校午餐廚房及相關設施,協助學校廚房提供午餐,
    促進學生身心健康。

  (二)協助學校午餐廚房設施符合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以確保學生用
    餐安全,提供師生健康、營養之校園飲食。

  (三)建立學校午餐經費補助方式及制度化作業,確實改善午餐廚房
    硬體設施,順利推動學校午餐之優質化。

三、補助項目:

  (一)第一類:配合學校午餐廚房擴充為集中式午餐廚房供應他校,
    所需硬體修繕及充實設備。

  (二)第二類:新、重建集中式午餐廚房(包括充實設備器具)。

四、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申請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所
    屬公立國民中小學。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1、第一類案件:以午餐供應之運送車程於三十分鐘以內、能
      供應學生人數一千人以上或四校以上為原則,運送事宜由
      中心學校自行負責處理。

    2、第二類案件:

      (1)重建集中式午餐廚房:現有廚房已達四十年以上或逾
        使用年限。

      (2)新建集中式午餐廚房:應具有可興建廚房之校地,並
        以午餐供應之運送車程於三十分鐘以內、能供應學生
        人數一千人以上或四校以上為原則,運送事宜由中心
        學校自行負責處理。

五、補助原則及內容:

  (一)第一類案件:每餐增加供餐人數一千人以上者,最高補助新臺
    幣二百萬元;每餐增加供餐人數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百萬元;每餐增加供餐人數二千人以上者,最高補助
    新臺幣四百萬元,不足部分由主管機關或學校自籌。

  (二)第二類案件:每餐供餐一千人以上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
    元;每餐供餐二千人以上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每餐
    供餐三千人以上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不足部分,由
    主管機關或學校自籌。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初審並
    報本部。

  (二)申請程序

    1、由學校提出申請表(如附件一),各縣市政府統籌彙整送
      本部辦理(彙整申請補助名冊如附件二)。

    2、各縣市政府以提報二案為限,其中第二類至多一件,且以
      第一類為優先,並應排列優先順序。

  (三)申請文件說明:

    1、計畫書內文包括封面(校名、校長與計畫承辦人之姓名及
      電話)、學校午餐沿革說明、學校基本資料與概況(包括
      學校班級數及學生人數)、廚房設施現況分析與改善理由
      、計畫內容、執行進度、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需求明細表
      。

    2、計畫書內文一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十四號字體標楷
      列印,六頁為限,併同申請表提出。

  (四)審查作業:

    1、由本部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

    2、業務單位得視需要,會同本部相關單位赴申請學校訪視。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督導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學校之申請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以函文說明
    變更之原因及變更計畫內容,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二)經核定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
    作進度及成果資料,作為追蹤考核,並接受本部各項審查及督
    導;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參與相關會議或實地訪視。

  (三)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本計畫次一年度核定各縣(市
    )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四)未依計畫執行者,或未配合本部辦理查核及督導作業者,將追
    回補助款項,並停止申請本計畫相關經費。

九、預期效益:

  (一)學生可享受物美價廉、衛生安全之午餐。

  (二)提升學校午餐品質,提高學校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