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全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
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及發明
展(以下簡稱國際競賽),拓展學生國際視野,促進學生熟練專門技
術,重視實作學習,發展學校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公立及私立技專校院。
三、補助範圍:本要點補助參加之國際競賽,其參賽組別最近三年參賽國
家數應平均以在十國以上為原則。非屬國際性競賽、與技職教育無直
接相關,或屬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不在補助範
圍。
四、補助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技專校院在學時,代表學校實際
參與國際競賽之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予補助:
〈一〉具技藝優良表現者:學生個人或團體最近二年內在國內外技藝能競
賽或發明展領域有優異名次或事蹟表現。
〈二〉經國內賽選拔者:學生個人或團體參加全國性技藝能競賽獲優異名
次。
五、申請作業:符合前點規定之補助對象者,由學生所屬學校或承辦國內
賽學校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以二次為原則,分別於每年五月三十一
日前或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下一學期申請補助案。
六、申請資料:申請學校應提出下列表件,各一式五份:
〈一〉申請表(如附表)。
〈二〉佐證資料:依第四點各款符合之條件,提出其證明及相關文件影本
。
七、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學校並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配
合款。但屬經國內賽選拔者,經本部同意,承辦國內賽學校得免提
列配合款。
〈二〉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申請案件未獲本部及相關政府部門補
助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
一次為限。
〈三〉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需要等
因素核定之。
〈四〉個人賽補助經費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團體賽補助經費以新臺幣十
萬元為限;每校每次(學期)申請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五〉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後,各校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核意見
,修正申請案並函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八、補助項目:以補助學生個人或團體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機票費
用為限,並依國家地區以下列金額為限:
〈一〉亞洲地區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名新臺幣三萬元。
〈三〉歐洲地區每名新臺幣四萬元。
九、審查作業:
〈一〉由本部依本要點之補助宗旨、內容規劃完整性、經費編列合理性、
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成果效益等進行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
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二〉審查結果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及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發布。
十、經費請領及核銷:經核准受補助者,應於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二個
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說明本案整體實施績效,並應提出每一競賽之
照片五張以上、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併同經費收
支結算表,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核
結。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者,除應繳回補助款外,須間隔一年後,該
校始得再提出申請案。
〈二〉申請案經核定後,應依補助案內容執行。未經本部同意自行變更情
事者,須間隔一年後,該校始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各校得辦理補助案成果發表會及參賽經驗座談會等,以分享執行成
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四〉本部得視需要,邀請獲獎勵之學生配合參與各項教學推廣及技職教
育宣導活動。
十二、各校得依本要點,訂定補助學生出國參加國際競賽活動相關之規定
,配合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