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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業務行政程序實施要點
民國 71 年 10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推動本會各項工作,使其適時付諸實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兩次,即每半年舉行一次,核定工作計畫
    ,檢討工作成果。


三、本會常務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及兼組主任參加,主
    任委員或常務委員主持會議,研商會務。


四、本會平時工作推動,由本部社會教育司司長以兼本會常務委員代行。


五、本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時,由司長兼常務委員作工作報告。


六、本會辦事細則,依經部核定之分組辦事細則規定辦理。


七、委員出席會議,每次每位依規定致送出席費。委員審查文件,依規定
    致送審查費。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