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我國留學生社團辦理文化服務等交流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對象為本部駐外單位登記備案之留學生社團。
三、申請補助辦理之活動項目如下:
(一)、參加學校國際性文化活動。
(二)、配合我國重要節慶所舉辦之活動。
(三)、辦理留學生聯繫服務相關之活動。
(四)、本部駐外單位服務區內留學生同學會會長聯席會。
(五)、刊行服務區內我國留學生活動或輔導性刊物。
(六)、為宣揚我國文化特色所舉辦之活動。
四、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舉行前,檢附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及活動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各一份,向留學國家之本部駐外單位申請,活動舉行後之申請案,不予受理;未設置本部駐外單位之國家或地區,得向鄰近留學國家之本部駐外單位申請。
五、本部駐外單位應依活動之性質、重要性及經費情況酌予補助。
六、經核定補助者,如因故延期舉行或改變辦理內容,應事先報經本部駐外單位同意,始予補助,未事先報經同意者,不予補助。
七、獲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並須同一會計年度內)檢附活動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支出憑證(收據)正本(帳目較繁者,應加附支出明細表,並自行黏妥收據)、領款收據、及原核准函影本,送補助單位核實後撥款歸墊。未依此程序辦理,或未於通知時限內補正資料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