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
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
本要點。
二、目標:
(一)
擴大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範圍。
(二)
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補助對象:
(一)
參加公立幼稚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
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
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
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3、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二)
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公立幼稚園。
(三)
本要點所稱公立幼稚園,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專
設幼稚園、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及國立學校附設公立幼稚園。
(四)
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
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四、辦理原則: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
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
及多元活潑,並兼顧生活教育。
(二)
課後留園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三)
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
庭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
(四)
寒暑假期間有支薪之國幼班代理代課教師,上班時間不得再領
取課後留園之鐘點費。
(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課後留園活動型態、品質及
安全等,適度規範生師比。
(六)
課後留園服務師資,得準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
人員資格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七)
課後留園教師助理員資格,得準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
理人員遴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所定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費
用,予以補助。但參與寒、暑假期間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
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二)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稚園未辦
理課後留園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
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助。
(三)
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公立幼稚園,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
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
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
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四)
本要點學期中平日課後留園服務經費之計算,以下午四時三十
分至六時為原則。
(五)
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四歲新
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六)
本要點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
需要,予以調降補助額度。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
務相關規定,並就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其他經濟情
況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注意事項
等分別予以規範;其所定收費中鐘點費以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行政費以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收費不足支應者,應優先支
付鐘點費。
(二)
補助經費之申請期程及應檢附資料:
1、公立幼稚園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1)
申請期程:
暑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
請。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十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
寒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四月十
五日前提出申請。
(2)
應檢附資料:
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
幼稚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
表。
公立幼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
表。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本部:
(1)
報送時程:
暑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報送。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寒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四月三
十日前報送。
(2)
各次報送應檢附資料:
公立幼稚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
概算表。
各次公立幼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補助經費
彙整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
定。
3、前二目所定公立幼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
助經費表及各次公立幼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補
助經費彙整表,得自行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下載。
(三)
審查:申請案件經本部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校(園)於接獲補助款時應即轉撥予
各幼童,但已於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時即採免繳費方式者,得免
再轉撥幼童。
(二)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考評課後留園服務
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優予獎勵。
(二)
直轄市、縣(市)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園數比例,列為本部地
方聯合訪視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