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年度施政工作計畫,特訂定本
原則。
二、目的:培養學生愛國情操,凝聚全民對國家之向心力。
三、補助對象:參演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額度依表演型態及計畫辦理核定,其規定如下:
1.國慶典禮表演活動採部分補助為原則,國立高中職校、縣立完全
中學及國民中小學得視學校財務狀況核定給予全部補助。
2.配合總統府升降旗典禮或假日開放參觀辦理之表演活動,得視經
費狀況採全部補助方式辦理,並不得逾本原則之補助基準上限。
(二)補助基準:各項補助以參與訓練、綵排、預演及表演之日數為計算
基準,人數計算除表演學生外,領隊、行政人員及指導老師加總不
得逾表演學生人數十分之一,隨行參觀或陪同之老師、學生及家長
不予補助:
1.交通費:以活動當日遊覽車租賃為主,如經本部核定之綵排、預
演或同意提前一日住宿等需求另計,每車以四十人計算:
(1)臺北市、新北市:每車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
;無車輛租賃需求者,得改採補貼交通費方式辦理,每人每天
以臺北市公車全票四段票價計算。
(2)其他直轄市、縣(市):每車每天最高補助二萬元。
2.住宿及膳雜費:
(1)膳雜費以活動當日每人二百五十元計算。
(2)經本部審議同意住宿者,依核定天數每人每日最高住宿及膳雜
費八百五十元。
3.保險費:以意外事故一百萬、住院醫療十萬之理賠額度投保,每
人每日保費最高補助五十元。
4.道具布景及服裝費(包括製作、維修及洗滌等):
(1)計畫需求二萬元以內者全部補助。
(2)計畫需求超過二萬元採部分補助,最高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學
校自籌經費未達基準者,補助款依比例收回。
5.指導費:每人每日最高二千元。
6.音樂製作費:以計畫需求酌予補助最高五萬元。
7.雜支費:以計畫需求酌予補助最高三萬元。
8.訓練誤餐茶水費補助每人每次最高一百元。
五、申請資格及作業審查:
(一)申請學校應依本部公告日期,提出表演計畫(包括型態、人數及時
程)及經費明細表送審申請。
(二)參演國慶表演計畫應經本部及國慶籌備委員會審查,參演升降旗典
禮及總統府開放參觀表演計畫應經本部及總統府組成之作業小組審
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七、成效考核:
(一)活動結束後,將原始憑證分項整理黏貼,由學校妥存,俾供查核。
(二)應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連同成效評析報本
部備查。
(三)辦理績優之單位,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表揚。
(四)未依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本部核定,或辦理成效不彰,列為
下次申請計畫審查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