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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年度研究計畫與研究資源協調整合運作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與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雙向互動溝通機制,有效整合研究計畫與資源,並推展研究成果運用等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研究計畫,指下列三類:

(一)本部委請國教院進行之研究計畫。

(二)國教院自行研究計畫。

(三)國教院合作研究計畫。

三、研究計畫應朝教育法制、國際接軌、國家重大政策及國教院組織任務等面向規劃,以利契合社會需求與民意回應之政策內涵。

四、本部教育研究委員會邀集國教院及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專門委員以上)召開國教院研究資源運用及管理機制研商協調會議(以下簡稱協調會議),由本部常務次長主持,原則每年召開三次;如有緊急重要議題,得召開不定時之臨時會議。

協調會議之任務如下:

(一)各類研究計畫審核。

(二)國教院研究計畫期中進度報告。

(三)國教院研究成果報告及審核。

五、研究計畫提案、審核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爲避免研究主題與資源重疊,本部各委請單位及國教院應先行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確認相關研究議題之既有成果。

(二)本部依業務推動所需,委請國教院進行之研究,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次年度之研究計畫需求,送國教院彙整。

(三)本部委請國教院或國教院所提之研究計畫應提協調會議審核,並邀請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出席研商。

(四)研究計畫經協調會議審核通過,屬本部委請國教院進行者,其經費以補助方式或下授經費編列於執行年度之預算;屬國教院所提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爲利臨時性、特殊性、重大性之教育政策所需,本部各單位得與國教院協調,並經部次長核准後,委請國教院辦理。

六、研究計畫執行期間諮詢、審核及期中進度報告注意事項如下:

(一)爲利政策發展實際需求,本部委請國教院進行之研究計畫,其執行期間各項諮詢會議,本部各委請單位應派員參與;國教院所提之研究計畫於執行期間所召開之諮詢及審核會議,應視研究性質邀請本部相關業務單位出席,強化互動溝通。

(二)本部委請國教院進行之研究計畫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審核會議,由本部各委請單位辦理。

(三)國教院各項研究計畫應提協調會議進行期中進度報告,將視研究性質,邀請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出席。

七、研究成果報告審核及運用注意事項如下:

(一)爲利研究報告成果之推展運用,本部於每年五月至七月間召開協調會議,邀請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專門委員以上)、學者專家、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學校代表及研究人員出席。

(二)除第五點第五款所定案件外,其餘案件應提前款協調會議審核。

(三)國教院所提研究成果應與本部相關單位協調溝通後,始得進行相關運用。

(四)各項研究成果報告經第一款協調會議審核後,屬重要部務政策者,由相關單位提部務會報審議列管執行或送相關機關單位研處;屬基礎性及應用性者,視需要運用如下:

1、供本部相關單位研處。

2、上網公告成果。

3、辦理研習會、研討會。

4、出版刊物、專書。

5、寄存國教院圖書室。

6、寄存國家圖書館。

7、寄存行政院國科會。

八、本部與國教院年度研究計畫與研究資源協調整合運作及管理機制流程圖如附件。

九、協調會議時,國教院應併提出非第二點所定之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研究主題、研究摘要、研究期程、研究經費、研究團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