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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0: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閱覽規定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讀者閱覽品質,
   特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閱覽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 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臺
   北院區教科書圖書館依開放時間提供館藏資料閱覽服務,
   若遇特殊情況須異動時間,將另行公告。

   () 總院區圖書室對本院人員(含退休人員)、總院區
         研習學員及教育部編制內人員之開放時間

   1、 週一至週四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九時。

   2、 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五時。

   3、 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 總院區圖書室對一般民眾之開放時間

  1、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五時。

  2、 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 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開放時間

  1、 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

  2、 週六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3、 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 臺北院區教科書圖書館開放時間

  1、 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2、 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三、 一般規定

   () 讀者應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勿有
          預占座位、喧嘩、吸煙、飲食、嚼食檳榔、睡覺、
          進行宗教儀式或影響他人閱讀權益之行為。

   () 赤腳、穿著拖鞋、酒醉、攜帶寵物或危險物品、患
          有法定傳染病之讀者均不得進入。

   () 未經許可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 讀者應妥善使用本院典藏資料及其他軟硬體設備,
          如有毀損須負賠償之責,賠償以購買原物件歸還為
          原則;無法購得原物件,則照價賠償。

   () 進入本院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
          中心、臺北院區教科書圖書館前,請將背包、書包
          及手提袋等放置於置物櫃,貴重物品請自行妥善保
          管,如有遺失本院不負賠償之責任。

   () 離開時應將私人物品攜出並不得遺留任何垃圾,若
          須暫時離開,以三十分鐘為限,超過時間視同預占
          座位,館員得逕行清理占位物品,本院不負保管之
          責。

四、 圖書期刊及其他書類資料之閱覽規定

   () 本院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
          、臺北院區教科書圖書館典藏之圖書期刊及其他書
          類資料,部分以開架式陳列提供閱覽,不提供外借
          服務。

   () 讀者利用本院館藏資訊系統所查資料如未陳列於現
          場,請依規定填寫預約單向館員申請調閱,資料調
          至現場後讀者可內閱利用。

   () 本院典藏之「教師送審著作」資料,因性質特殊,
          借閱時需提供身分證件,且不得影印。

   () 閱畢之資料,請讀者自行歸回原處,或置於還書書
          車,或交付服務臺由館員上架。

五、 視聽媒體及非書資料之閱覽規定

   () 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及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
          心提供視聽媒體內閱服務。

   () 讀者得運用本院館藏資訊系統查詢資料,或利用現
          場設備免費觀賞,使用時請佩帶耳機。

六、 報紙閱覽規定

   () 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及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
          心提供報紙內閱服務。

   () 每位讀者取閱報紙時,每次以一個報夾為限,不得
          將報紙取下以防散失。

   () 隔日報紙置於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閱報區
          雜誌盒,過期一個月內報紙置於總院區圖書室閱報
          區書架,如需影印使用,應自行歸回原位。

   () 為配合每日讀報作業以彙整教育類相關新聞,本院
          總院區圖書室及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之報
          紙上架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

七、 公用電腦相關設備之使用規定

   () 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
          心設置公用電腦相關設備供眾查詢各項教育資料庫
          及網路資源,讀者登記後得免費使用,每人每次以
          三十分鐘為限,使用完畢後如需再延長時間,可在
          無其他讀者等候原則下,登記時間並繼續使用。

   () 使用公用電腦設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自負法
          律責任:

   1、 破壞本院內、外網路設備、主機及系統。

   2、 更改本院電腦設定或安裝其他軟體。

   3、 散播電腦病毒。

   4、 上網遊戲、聊天、進入違法網站等。

   5、 利用本院電腦自行下載程式或使用非法軟體。

   6、 儲存或以電子郵件寄發本院未授權下載之典藏資料。

   7、 從事商業或營利行為。

   8、 干擾其他讀者。

   9、 其他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之行為。

   () 為方便查詢各項資訊,讀者可自行攜帶筆記型電腦
          ,本院備有網路及電力供讀者使用服務惟其他私
          人電器用品,請讀者自備電池。

八、 複(列)印設備及其他公用設備之使用規定

   () 本院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
          、臺北院區教科書圖書館提供複(列)印設備,資
          訊檢索及複(列)印資料所需耗材工本費,由使用
          者自付,並依本院所訂複(列)印收費標準之規定
          辦理。

   () 讀者使用本院各視聽媒體、電子資源、書類資料、
          非書資料及複(列)印資料時,應遵守著作權法及
          其他相關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 讀者需翻拍資料或館舍攝影,請先向館員申請。

九、 進入本院總院區圖書室之其他規定

   () 本院總院區圖書室提供年滿十二歲以上一般民眾閱
          覽,閱覽時須於警衛室以具照片之身份證明證件換
          取圖書室通行證進入。

   () 讀者憑本院通行證至圖書室服務臺換取臨時閱覽證
          始得進入圖書室,離開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並於
          警衛室換回通行證。

   () 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並於當日閉館前換回原證
          件,逾期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院不負保管之
          責。

   () 本院人員(含志工)子女年滿六歲以上者,得憑員
          工證(志工證)進入總院區圖書室,未滿六歲者須
          由大人全程陪同。

十、 讀者使用資料時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毀損、圈點、評註
   、裁剪或缺頁等情事,應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或視
   聽媒體,期刊、報紙以相同名稱、刊期及日期者為限,並
   向本院相關閱覽單位服務臺辦理賠償,賠償標準依本院館
   藏資料借閱規定第九點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

十一、讀者應妥善使用公用設備,嚴禁擅自搬移或破壞,如有毀
  損,讀者應負賠償之責;未經許可擅自私藏或攜出本院資
  料及設備者,將視同盜竊,依法處理。

 

十二、違反本規定且不接受勸導者,本院人員得隨時請其離開,
  並得暫停該讀者使用設施之權利;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
  警察機關處理。

十三、本規定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