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讀者閱覽品質
,特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閱覽規
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教科
書圖書館依開放時間提供館藏資料閱覽服務,若遇特殊
情況須異動時間,將另行公告;非開放時間一般民眾不
得滯留。
(一)總院區圖書室對本院人員(含退休人員)、總院區
研習學員及教育部編制內人員之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四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六時。
2、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五時。
3、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二)總院區圖書室對一般民眾之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五時。
2、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三)臺北院區圖書室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2、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四)臺北院區教科書圖書館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2、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三、閱覽秩序維護規範如下:
(一)讀者應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勿有
預占座位、喧嘩、吸煙、飲食、嚼食檳榔、睡覺、
進行宗教儀式或影響他人閱讀權益之行為。
(二)赤腳、穿著拖鞋、酒醉、攜帶寵物或危險物品、患
有法定傳染病之讀者均不得進入。
(三)未經許可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四)離開時應將私人物品攜出並不得遺留任何垃圾,若
須暫時離開,以三十分鐘為限,超過時間視同預占
座位,服務人員得逕行清理占位物品,本院不負保
管之責。
(五)讀者應將行動電話及電腦等相關個人設備設定為靜
音或關閉。
四、圖書期刊及其他書類資料之閱覽規範如下:
(一)本院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教
科書圖書館典藏之圖書期刊及其他書類資料,部分
以開架式陳列提供閱覽,不提供外借服務。
(二)讀者利用本院館藏資訊系統所查資料如未陳列於現
場,請依規定填寫預約單向服務人員申請調閱,資
料調至現場後讀者可內閱利用。
(三)閱畢之資料,請讀者自行歸回原處,或置於還書書
車,或交付服務臺由服務人員上架。
五、視聽媒體及非書資料之閱覽規範如下:
(一)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及臺北院區圖書室提供視聽媒
體內閱服務。
(二)讀者得運用本院館藏資訊系統查詢資料,其利用現
場設備觀賞視聽媒體時應佩帶耳機。
六、報紙閱覽規範如下:
(一)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及臺北院區圖書室提供報紙內
閱服務。
(二)每位讀者取閱報紙時,每次以一個報夾為限,不得
將報紙取下以防散失。
(三)隔日報紙置於臺北院區圖書室閱報區雜誌盒,過期
一個月內報紙置於總院區圖書室閱報區書架,如需
影印使用,應自行歸回原位。
(四)為配合每日讀報作業以彙整教育類相關新聞,本院
總院區圖書室及臺北院區圖書室之報紙上架時間為
每日上午九時。
七、公用電腦相關設備之使用規範如下:
(一)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圖書室設置公用電
腦相關設備供眾查詢各項教育資料庫及網路資源,
讀者登記後得免費使用,每人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使用完畢後如需再延長時間,可在無其他讀者等
候原則下,登記時間並繼續使用。
(二)使用公用電腦設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自負法
律責任,並依第十點規定處理:
1、破壞本院內、外網路設備、主機及系統。
2、更改本院電腦設定或安裝其他軟體。
3、散播電腦病毒。
4、上網遊戲、聊天、進入違法網站等。
5、利用本院電腦自行下載程式或使用非法軟體。
6、儲存或以電子郵件寄發本院未授權下載之典藏
資料。
7、從事商業或營利行為。
8、干擾其他讀者。
9、其他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之行為。
(三)為方便查詢各項資訊,讀者可自行攜帶筆記型電腦
,本院備有網路及電力供讀者使用服務,惟其他私
人電器用品,請讀者自備電池。
八、複(列)印設備及其他公用設備之使用規範如下:
(一)本院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教
科書圖書館提供複(列)印設備,資訊檢索及複(
列)印資料所需耗材工本費,由使用者自付,並依
本院所訂複(列)印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讀者使用本院各視聽媒體、電子資源、書類資料、
非書資料及複(列)印資料時,不得利用具攝影、
影印、掃瞄或複製功能之私人重製設備進行資料重
製,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違者自負
一切法律責任,並依第十點規定處理。
九、進入本院總院區圖書室之其他規範如下:
(一)本院總院區圖書室提供年滿十二歲以上一般民眾閱
覽,閱覽時須於警衛室以具照片之身份證明證件換
取圖書室通行證進入。
(二)讀者憑本院通行證至圖書室服務臺換取臨時閱覽證
始得進入圖書室,離開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並於
警衛室換回通行證。
(三)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並於當日下午五時前換回
原證件,逾期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院不負保
管之責。
(四)本院人員(含志工)子女年滿六歲以上者,得憑員
工證(志工證)進入總院區圖書室,未滿六歲者須
由大人全程陪同。
十、違規處理
(一)讀者使用本院典藏資料,如有毀損圈點、評註、裁
剪或缺頁等情事,讀者應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
書或視聽媒體,期刊、報紙以相同名稱、刊期及日
期者為限,並向本院相關閱覽單位服務臺辦理賠償
,賠償標準依本院館藏資料借閱規定辦理。
(二)讀者使用本院軟硬體公用設備,嚴禁擅自搬移或破
壞,如有毀損,讀者應負修復之責,如無法修復,
則應購買原物件歸還,無法購得原物件,照價賠償。
(三)未經許可擅自私藏或攜出本院資料或設備者,依竊
盜行為處理。
(四)讀者如有第七點第二款各目行為致涉個人資料保護
法、刑法或其他相關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五)違反各項規定且不接受勸導者,本院人員得暫停該
讀者使用各項資源或設備之權利,隨時請其離開;
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十一、本規定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