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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閱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61800642A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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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讀者閱覽品質

    ,特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閱覽規

    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教科

    書圖書館依開放時間提供館藏資料閱覽服務,若遇特殊

    情況須異動時間,將另行公告;非開放時間一般民眾不

    得滯留。

    (一)總院區圖書室對本院人員(含退休人員)、總院區

        研習學員及教育部編制內人員之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四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六時。

        2、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五時。

        3、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二)總院區圖書室對一般民眾之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五時。

    2、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三)臺北院區圖書室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2、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四)臺北院區教科書圖書館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2、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三、閱覽秩序維護規範如下:

  (一)讀者應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勿有

    預占座位、喧嘩、吸煙、飲食、嚼食檳榔、睡覺、

    進行宗教儀式或影響他人閱讀權益之行為。

  (二)赤腳、穿著拖鞋、酒醉、攜帶寵物或危險物品、患

    有法定傳染病之讀者均不得進入。

  (三)未經許可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四)離開時應將私人物品攜出並不得遺留任何垃圾,若

    須暫時離開,以三十分鐘為限,超過時間視同預占

    座位,服務人員得逕行清理占位物品,本院不負保

    管之責。

  (五)讀者應將行動電話及電腦等相關個人設備設定為靜

    音或關閉。

四、圖書期刊及其他書類資料之閱覽規範如下:

  (一)本院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教

    科書圖書館典藏之圖書期刊及其他書類資料,部分

    以開架式陳列提供閱覽,不提供外借服務。

  (二)讀者利用本院館藏資訊系統所查資料如未陳列於現

    場,請依規定填寫預約單向服務人員申請調閱,資

    料調至現場後讀者可內閱利用。

  (三)閱畢之資料,請讀者自行歸回原處,或置於還書書

    車,或交付服務臺由服務人員上架。

五、視聽媒體及非書資料之閱覽規範如下:

  (一)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及臺北院區圖書室提供視聽媒

    體內閱服務。

  (二)讀者得運用本院館藏資訊系統查詢資料,其利用現

    場設備觀賞視聽媒體時應佩帶耳機。

六、報紙閱覽規範如下:

  (一)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及臺北院區圖書室提供報紙內

    閱服務。

  (二)每位讀者取閱報紙時,每次以一個報夾為限,不得

    將報紙取下以防散失。

  (三)隔日報紙置於臺北院區圖書室閱報區雜誌盒,過期

    一個月內報紙置於總院區圖書室閱報區書架,如需

    影印使用,應自行歸回原位。

  (四)為配合每日讀報作業以彙整教育類相關新聞,本院

    總院區圖書室及臺北院區圖書室之報紙上架時間為

    每日上午九時。

七、公用電腦相關設備之使用規範如下:

  (一)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圖書室設置公用電

    腦相關設備供眾查詢各項教育資料庫及網路資源,

    讀者登記後得免費使用,每人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使用完畢後如需再延長時間,可在無其他讀者等

    候原則下,登記時間並繼續使用。

  (二)使用公用電腦設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自負法

    律責任,並依第十點規定處理:

    1、破壞本院內、外網路設備、主機及系統。

    2、更改本院電腦設定或安裝其他軟體。

    3、散播電腦病毒。

    4、上網遊戲、聊天、進入違法網站等。

    5、利用本院電腦自行下載程式或使用非法軟體。

    6、儲存或以電子郵件寄發本院未授權下載之典藏

      資料。

    7、從事商業或營利行為。

    8、干擾其他讀者。

    9、其他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之行為。

  (三)為方便查詢各項資訊,讀者可自行攜帶筆記型電腦

    ,本院備有網路及電力供讀者使用服務,惟其他私

    人電器用品,請讀者自備電池。

八、複(列)印設備及其他公用設備之使用規範如下:

  (一)本院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教

    科書圖書館提供複(列)印設備,資訊檢索及複(

    列)印資料所需耗材工本費,由使用者自付,並依

    本院所訂複(列)印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讀者使用本院各視聽媒體、電子資源、書類資料、

    非書資料及複(列)印資料時,不得利用具攝影、

    影印、掃瞄或複製功能之私人重製設備進行資料重

    製,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違者自負

    一切法律責任,並依第十點規定處理。

九、進入本院總院區圖書室之其他規範如下:

  (一)本院總院區圖書室提供年滿十二歲以上一般民眾閱

    覽,閱覽時須於警衛室以具照片之身份證明證件換

    取圖書室通行證進入。

  (二)讀者憑本院通行證至圖書室服務臺換取臨時閱覽證

    始得進入圖書室,離開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並於

    警衛室換回通行證。

  (三)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並於當日下午五時前換回

    原證件,逾期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院不負保

    管之責。

  (四)本院人員(含志工)子女年滿六歲以上者,得憑員

    工證(志工證)進入總院區圖書室,未滿六歲者須

    由大人全程陪同。

十、違規處理

  (一)讀者使用本院典藏資料,如有毀損圈點、評註、裁

    剪或缺頁等情事,讀者應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

    書或視聽媒體,期刊、報紙以相同名稱、刊期及日

    期者為限,並向本院相關閱覽單位服務臺辦理賠償

    ,賠償標準依本院館藏資料借閱規定辦理。

  (二)讀者使用本院軟硬體公用設備,嚴禁擅自搬移或破

    壞,如有毀損,讀者應負修復之責,如無法修復,

    則應購買原物件歸還,無法購得原物件,照價賠償。

  (三)未經許可擅自私藏或攜出本院資料或設備者,依竊

    盜行為處理。

  (四)讀者如有第七點第二款各目行為致涉個人資料保護

    法、刑法或其他相關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五)違反各項規定且不接受勸導者,本院人員得暫停該

    讀者使用各項資源或設備之權利,隨時請其離開;

    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十一、本規定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