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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落實我國藝術與設計領域人才培育之目標,加強藝術與設計領域人才培育國際化,規劃國內教育與國際競賽接軌,鼓勵全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踴躍參加國際競賽,藉由參與競賽作品之準備,提升學生創作國際水準,並透過參賽過程之觀摩學習,擴展學生視野及提升藝術與設計相關專業技能。

三、申請條件:參賽時為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獎勵基準:

(本要點獎勵金: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競賽且表現優異者,依下列規定核發獎勵金:

 

(機票費補助:參加第一等至第三等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獲銅獎等級以上之獎項者,依下列規定核發補助赴國外參加頒獎典禮之機票費: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各校於本部規定期程內,有學生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競賽且成績優異者,得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獲獎證明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於當年度受理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參加附表所列國際設計競賽獲獎者之申請。

(申請者如同一作品獲得多項競賽之獎項,僅擇最優獎項,核予獎勵金。

(為多人共同參賽,共同創作者非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一律不予受理。

(申請者須備妥二種以上咸具獲獎者姓名及作品名稱之獲獎相關證明文件。

(本部原則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召開審查會議,核定獲獎勵學生名單及獎勵額度,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作業時程。

六、經費執行期程:獎勵經費執行期限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履行義務:獲獎勵金之學生,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至少履行下列義務之一;經查未履行義務者,本部得不核給獎勵金,已撥付者,應全部追繳之:

(配合本部或本部指定之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藝術與設計人才培育年度計畫及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配合就讀學校舉辦之藝術與設計相關座談、活動。

八、經費請撥及核結:

(經核定獲獎勵之學生,應依第四點所定獎勵基準,由其就讀學校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備文檢具履行義務證明、印領清冊及收據,報本部請撥經費。

(獲獎勵學生之獎勵經費,應由其就讀學校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

九、成效考核:本部得評估計畫成效,決定是否繼續計畫或修正計畫內容。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委員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