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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支給規定:

  (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
    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

  (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二、支給基準(中小學藝術才能班除外):

  (一)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二)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三)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三、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每節支給基準之下限:

  (一)具(副)學士以上學歷無大學教師證書且非大學專業技術人員:

    1、具(副)學士學歷者:新臺幣五百二十元。

    2、具碩士學歷者: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3、具博士學歷者:新臺幣六百三十元。

  (二)具大學教師證書或係大學專業技術人員:

    1、具講師證書或係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2、具助理教授證書或係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六百三十
      元。

    3、具副教授證書或係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六百八十五元
      。

    4、具教授證書或係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七百九十五元。

  (三)專業藝術人士依其專業表現,比照大學教師證書等級支給:

    1、地方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前三等獎項,且個人展演經歷達六年以      上:比照講師支給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2、全國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獎項,且個人展演經歷達九年以上未達
      十二年:比照助理教授支給新臺幣六百三十元。

    3、全國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獎項,且個人展演經歷達十二年以上:
      比照副教授支給新臺幣六百八十五元。

    4、國際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獎項或經教育部立案、認可之國內外大
      學頒授藝術領域名譽博士學位,且個人展演經歷達十五年以上:
      比照教授支給新臺幣七百九十五元。

四、依本基準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除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外,應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各該預算科目項下支應,不得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
  空間設備及經費設立基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