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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聯繫輔導海外留學生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輔導我國海外留學生,
    提升留學服務品質,宣導留學安全及協助我國海外留學生社團
   (以下簡稱留學生社團)辦理文教交流等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經留學國當地之我國駐外館處登記備案之留學生社團。
(二) 本部駐外機構(包括本部派駐人員)。
 
三、補助活動內容:
(一) 留學生社團參加學校國際性教育文化活動。
(二) 留學生社團配合我國重要節慶所舉辦之活動。
(三) 留學生社團辦理留學生聯繫服務相關活動。
(四) 留學生社團刊行我國留學生活動或輔導性刊物(包括電子刊
     物)。
(五) 留學生社團為宣揚我國教育文化特色所舉辦之活動。
(六) 駐外機構或留學生社團辦理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會議內容應
     包括下列事項:
     1、駐外機構業務簡介。
     2、宣導海外留學生安全及相關權益維護等。
     3、具體建構同學會聯絡網路平臺資訊(包括社群網絡)。
     4、研討發揮同學會服務功能之持續性制度。
     5、其他研討同學會功能發展相關事宜等。
 
四、申請方式:
(一) 駐外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下年度經費需求
     調查表(附件一)、轄區最新同學會通訊及網頁資料(附件
     二)等文件函報本部備查,作為核配下年度活動經費之參考。
(二) 年度補助款統一由駐外機構檢據向本部一次申領;本部不受
     理留學生社團所提出之經費申請。
(三) 留學生社團應於駐外機構規定期限內,檢附申請表(附件三
      )、活動計畫書及社團登記備案證明文件各一份,向留學
     國家之駐外機構申請;留學國當地未設有駐外機構者,得向
     鄰近留學國家之駐外機構申請。
 
五、補助原則:
(一) 駐外機構應依留學生社團活動之性質、重要性及經費情況審
     酌補助經費;活動結束後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 辦理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經費補助金額最高為美金五千元,
     補助項目以場地費、膳食費、交通費、住宿費及雜支(例如
     資料印刷等)等為限。
(三) 經駐外機構核定經費補助者,如因故須延期舉辦或改變辦理
     內容時,應事先報經駐外機構同意,始予補助;未事先報經
     同意者,不予補助。
 
六、撥款及結報程序:
(一) 本部依當年度經費預算、各駐外機構辦理活動需求額度、同
     學會總數、會員總人數及上年度執行成效等各項資料,核配
     各駐外機構當年度本項補助款。
(二) 駐外機構應於當年度補助或辦理之全部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
     ,備文檢送辦理績效報告(附件四)及「教育部補助經費收
     支結算表」等文件,向本部辦理結案。辦理補助同學會會長
     聯席會議者,應另檢送會議紀錄、出席人員名單及照片等,
     併送本部。
(三) 前二款經費請撥及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