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表現
卓越之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及傑出人員,激勵教育人員積極參與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
工作,落實本部政策與方案,營造友善校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名額:上年度積極推動學生事務及輔導(以下簡稱學輔)
工作,表現卓越之縣市、學校及傑出人員:
(一)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且成效卓著,由薦送單位所薦送績
優學校中,以百分之十之比率評選出之推動學輔工作績優者。
(二)傑出人員獎:
1、傑出學務、輔導人員獎:從事學務、輔導工作,表現優異,由
各單位薦送為優秀學務、輔導人員,經評選名列前百分之十之
學校從事學務者(包括教師、護理師、學校幹事)、輔導(包
括教師、認輔人員、專業輔導人員)。
2、傑出導師獎:從事發展性輔導工作,表現優異,由各單位推薦
為優秀導師,經評選名列前百分之十者。
3、傑出行政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
續性貢獻之各級政府行政人員。
4、特殊貢獻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或課程教材之研擬執行及人
才培育方面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專家學者。
(三)為免重複表揚,本要點獎勵對象不包括實習教師及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之特殊教育人員。
(四)獎勵名額:
1、卓越學校獎以九名為原則。
2、傑出學務人員獎、傑出輔導人員獎、傑出導師獎、傑出行政人
員、特殊貢獻人員獎合計以不超過五十一名為原則。
3、前二目所定獎勵表揚名額詳如附表一(本表每三年依當學年度
之學校設置情形檢討一次)。
三、初選:
(一)薦送單位及原則:
1、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縣市政府(國立小學列入所在地縣市
政府進行遴選),依本要點薦送所轄學校之績優學校、優秀學
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優秀導師、所屬優秀行政人員,函報
本部;薦送所轄績優學校時應一併提供實地訪視報告。
2、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以下簡稱學務中心
)及四區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
依本要點薦送區內學校之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
人員、優秀導師、特殊貢獻人員,函報本部。
3、各單位薦送之優秀學輔及行政人員應有具體事蹟。
4、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獎勵或表揚之學校或個人,三年內不得薦
送。
(二)薦送程序:
1、學校:
(1)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
(2)高級中等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除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報各該主管機
關,其餘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3)專科以上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分區函報四區學務
中心、輔諮中心。
2、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組成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
評選後,薦送所轄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
優秀導師、所屬優秀行政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
部。
3、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召開
各區聯席會議,共同籌組各區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並將薦送
區內專科以上學校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
優秀導師、特殊貢獻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
4、本部:
(1)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組成友善校
園獎評選小組評選後,薦送所轄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
、優秀輔導人員、優秀導師、所屬優秀行政人員、特殊貢
獻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
(2)本部各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推薦所屬優秀行政人
員、特殊貢獻人員,提送「教育部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
(以下簡稱本評選小組)進行評選。
(三)應備書面及電子檔資料:
1、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單位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報時
,應備妥下列資料(所送資料不予返還):
(1)遴選表(如附表二至附表九),以十頁為限,如有相關補
充資料,以二十頁為限;其資料應依序裝訂避免使用資料
夾,正本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檔。
(2)評選會議紀錄(如有相關佐證資料留存薦送單位保管)。
2、遴選表之項次內容,應依下列規定確實製作:
(1)事蹟欄應以上年度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
實敘明;所推動學輔工作之具體重要事蹟具連續性或跨年
度者,以最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限。
(2)遴選表應撰寫三十字以內之心語(感言或座右銘)、數位
生活照片檔案或浮貼六吋乘四吋之照片。
(3)優秀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優秀導師及績優學校,應提供
實務案例文章一篇(不列入評分);內容應分享實務處理
案例,並秉保密原則處理個案資料,字數以八百字為限,
並附電子檔。
3、薦送單位應於遴選表上加蓋薦送單位印信,並加註友善校園獎
評選小組薦送評語。
四、複選:
(一)評選小組:本部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籌組本評選小組。
(二)本評選小組組成及評選原則:
1、本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
,置委員八人至十人,由本部敦聘學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之,
負責評選年度卓越學校、傑出學務人員、傑出輔導人員、傑出導師
、傑出行政人員、特殊貢獻人員。
2、本評選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利益
迴避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原則,以維持評
選之客觀公正。
(三)本評選小組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評選作業。
五、評選基準:
(一)學校:
1、所達成之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2、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與數量,占百分之三十。
3、創新與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4、資源運用,占百分之十。
5、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百分之五。
(二)學務人員、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1、依據「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推動事項,占百分之三
十。
2、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數量及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3、創新及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4、資源運用,占百分之十。
5、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百分之五。
(三)導師:
1、依據所屬學校導師規定推動工作,占百分之四十。
2、推動導師工作(含發展性輔導)之具體實績或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
3、輔導學生之具體案例(包括與其他校內外單位合作輔導),占百分
之三十。
(四)特殊貢獻人員:
1、貢獻內容與影響層面,占百分之三十五。
2、貢獻之重要性與持續度,占百分之三十五。
3、貢獻之創新度,占百分之三十。
六、獎勵及表揚方式:
(一) 獲本要點表揚之卓越學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座一座,並函請其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就相關有功人員從優敘獎,或納入公
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優秀公務人員選拔考量。
(二) 獲本要點表揚之傑出人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狀一幀,並函請其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從優敘獎,或納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及優秀公務人員選拔考量。
(三) 中央、各縣市政府、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推薦之優秀與績
優人員及學校,得由薦送單位依本要點分別辦理表揚,並訂定所轄
或區內獎勵要點,以擴大表揚,提升學輔工作之執行成效。
七、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獎人員,提報資料如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者,
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三年內不良情事,不足為友善校園表率者,
廢止其資格。
(二)依前款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追繳其獎狀
、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