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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館藏發展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服務品質、增進館藏豐富及專業性,
    支援本院研究、研習及服務業務,特設立「國家教育研究院館藏發展會」(以
    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本院館藏內容規劃及未來發展之擬訂。
    (二)本院館藏及其服務相關重要章則與措施之審議。
    (三)本院館藏及其服務相關資源分配與運用之決定。
    (四)協助全院各單位就館藏及其服務相關業務進行溝通與協調。
    (五)重要館藏資料徵集、交換與選購方針之審議。
    (六)其它有關館藏業務之建議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之,除副院長及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外,
    另由各單位薦派研究人員或行政人員一名為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負責相關會議連繫、資料彚整及會議
    召開等事宜。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乙次,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