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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教育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第二外語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教育部主管學校
   )。
 (二)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
   學校)。

三、本要點所定補助項目為教師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
  大專校院教師至高級中等學校授課,其得領取之鐘點費,比照公立大
  專校院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規定,並由高級中等學校支付。

四、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本署提報新學年度實施第
  二外語教育申請計畫(以下簡稱申請計畫)。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地方政府提報新學年
  度申請計畫。
  前二項申請計畫,不得重複向本署申請其他補助。

五、本署得指定高級中等學校開設特定第二外語課程,受指定學校應於前
  一學年度提具申請計畫,報本署核定;其補助經費,準用本要點規定
  。

六、申請計畫內容應包括教學目標、實施方式(課程、師資、教材等)、
  前一學年度開班情形、學生學習成效、辦理國際教育成果及預期效益
  (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實施方式之課程及師資,規定如下:
 (一)課程,以現場教學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線上教學。
 (二)教師應具備課程專長;並依下列順序聘任:
  1、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證之教師。
  2、具有大專校院以上教師資格之教師。
  3、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
  4、符合就業服務法之外籍教師。
  5、學校因教學需要,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聘任之第二外語教師。

七、教育部主管學校所提申請計畫,由本署審查,並排定優先順序(格式
  如附件二),依該年度總補助經費分配數,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核
  定次一學年度各校申請計畫及補助金額。

八、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所提申請計畫,由地方政府,擬具意見,並排定優
  先順序(格式如附件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報本署審查後,由本
  署依該年度總補助經費分配數,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核定次一學
  年度各校申請計畫及補助金額,並由各該地方政府核轉各校。

九、依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前一學年度開設第二外語課程執行情形(包括補助款執行率及核結
   )。
 (二)開設課程有利於平衡城鄉差距。
 (三)當學年度增開新語種課程之比率。
 (四)前一學年度各語種語言檢測之學習成效。
 (五)前一學年度其他辦理國際教育之成果。
 (六)該課程連結語言檢測、預修大學學分專班及國際教育之規劃。
  依本要點獲得補助之學校,其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不佳者,本署得適度
  扣減下一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其最低得調降至百分之五十
  。

十、依本要點規定之補助,除東南亞語選修課程所需經費,採全額補助外
  ,其他語種課程最高為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四十,每學年度補助金額
  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因應天然災害、第二外
  語各語種普及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前項補助額度。

十一、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第二級者,最高為百分之七十;第三級者,最高為百分之八十;
   第四級、第五級者,最高為百分之九十。

十二、經本署核定之申請計畫及補助金額,教育部主管學校,上學期應於
   當年十月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請款;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各該地方政府上學期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
   完成請款,下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請款。

十三、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定,
   檢送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及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結案;地
   方政府主管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由地方政府彙整
   報本署辦理結案。

十四、本要點所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經發現移作他用
   或違反核定之申請計畫者,廢止原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
   知學校限期返還。

十五、辦理第二外語教育績優人員,由本署或各地方政府敘獎。